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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失蹤無法繼承土地! 一查才知「70年前已過世」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7月05日03:17 • 發布於 2025年07月05日03:15 • 林郁庭
民眾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法院一查發現「失蹤繼承人」早已死亡。(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彰化一名民眾在辦理土地繼承時,因無法聯繫另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日前法院調查後,發現該名繼承人在70多年前就已因病去世,不符合法律上「失蹤人」的定義,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裁判書指出,聲請人與另一名失蹤人都是繼承人,但因對方失蹤多年,聯絡不到,導致土地繼承程序無法進行,因此希望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法院依據《民法》第10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若有人失蹤,但未被宣告死亡,其財產應依序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住祖父母或家長管理,若以上人員皆無法擔任,才可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法院進一步查閱戶籍資料,發現這名失蹤的繼承人,戶籍地址為日治時期「台中州北斗郡某地」,並於1948年因「麻疹肺炎」去世。法院審理後,認定此人早已死亡,並不符合「失蹤」的定義,因此聲請「於法不合」,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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