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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飄出塑膠味遭警趕下車 法院:維護警察安全所必須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2024年08月28日07:29 • 發布於 2024年08月22日05:50

廖姓男子日前開車行經台北萬華時,遭遇警察路檢。員警懷疑他吸食 K 他命,要求下車受檢。廖男當場提出異議,質疑員警無強制其下車的法律依據。

不過員警認為行為合法,開立異議紀錄表給廖男,並繼續進行車內採檢。事後警察將檢體送請毒品檢驗,未驗出 K 他命。廖男於是提起行政爭訟,請求確認員警行為違法,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廖男主張,他停車配合路檢時,不僅與員警互動對答流暢,也沒有員警所稱「手握車鑰匙、腳放油門上、手握排檔桿」等異常舉動,況且單憑氣味也不足以產生他有施用 K 他命的合理懷疑,員警不可強制其離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允許警察攔停車輛,前提是車輛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若駕駛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警察可強制其離車;若有事實足以認為其有犯罪的可能,員警並可檢查車輛。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持有一定重量以上的 K 他命屬於刑事犯罪,當天廖男車輛飄散「塑膠燃燒的味道」,類似 K 他命香菸異味,且員警目視其車內多處散落菸草細屑,足以認為有犯罪可能,員警檢查廖男車輛,於法有據。

法院認為,車輛經警察依法攔停並檢查車輛時,正瀕臨犯罪極可能發生的時間點,若駕駛或乘客繼續滯留於車輛上,不僅對執勤員警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也嚴重妨害證據取得及保全,因此,應允許員警一併採取強制離車的必要措施。

法院也表示,本案警察設置路檢點,是屬於對多數且不特定車輛所為的「一般性攔停」,警職法並未設有強制駕駛離車的規定,不同於對發生危害的特定車輛所為之「個別性攔停」。

不過法院認為,兩者僅是攔停原因不同,為落實警職法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立法目的,並維護警察人身安全,即便是警察採行一般性攔停,若特定車輛發生危害,也應允許警察強制駕駛離車,或檢查車輛。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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