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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24歲男阿嬤古厝製毒「抽菸釀爆炸」燒成焦屍 3同夥不救也出事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30日02:35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0日02:13 • 鏡報 李依璇
郭男(圖)與陳男在火警發生後偷鄰居的車落跑。呂健豪攝

新北市淡水24歲陳姓男子去年6月利用祖母的古厝製毒,卻因製毒時抽菸引燃易燃化學物質,釀成大火,當場被燒死。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認定3名同夥放任危險行為,除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外,另成立過失致死罪,各判刑5年4月到5年2月不等徒刑。

見死不救的陳姓男子。呂健豪攝

判決指出,陳姓、郭姓與另名陳姓男子去年6月初起,在新北市淡水一處民宅內分工製毒。由林姓死者負責實際製程,其餘3人則依指示協助把風、採買原料、清洗容器及搬運、攪拌等工作,警方事後在現場查扣大量製毒設備與原料。

同年6月18日晚間,林男在2樓工作間,一邊攪拌含有正庚烷、乙醇等高度易燃化學物質時,一邊抽菸操作,現場其他人還沒出言制止,火勢就瞬間引爆,整層樓陷入火海。林男來不及逃生,當場被燒死,房屋也嚴重燒毀,釀成公共危險。

法院認為,3名被告雖非實際點火者,但身為共同製毒者,對高度危險的製程負有監督與防止義務,卻放任死者在操作易燃物時抽菸,屬於「過失不作為」,與死亡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成立過失致死罪,並與失火燒燬住宅部分構成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

此外,火災發生後,陳男與郭男未報案或協助救援,反而竊取鄰居的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法院另依竊盜罪各判2月。

合議庭審酌,3人分工明確、製毒規模不小,現場已製出高純度依托咪酯粉末,若流入市面恐危害不特定人健康,加上事後逃逸、重置手機資料等行為,犯後態度不佳,均不符「情輕法重」要件,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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