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佑宗專欄:為什麼我們要一再把大法官推向政治惡鬥最前線
由五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判定《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這個判決結果,對不同政治立場的人而言,自然會自不同的解讀。民間司改會指出,支持憲法法庭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以及嚴謹《憲法》解釋作成本件判決,雖然僅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之間有不同意見,可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而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則指出,5位大法官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支撐失當,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將形成憲法惡例。憲法再一次成為政治語言的武器,而非共同遵循的規範。
為何如此解釋憲法比判決結果更重要
憲法法庭並非來自「代表民意」,而是一群解釋憲法的專家,其判決可推翻國會立法,甚至限制總統的權力。在美國,解釋憲法的核心機構是聯邦最高法院,這九位大法官的任命過程具有高度的政治化,判決結果也經常引發社會撕裂。然而,即便在最激烈的對立中,美國憲法解釋仍維持一個關鍵的特徵,那就是大法官必須為「為何如此解釋憲法」負起說理的責任。憲法解釋的重點在於:即便判決結果引發巨大政治爭議,憲法仍然被保留為一個可辯論、可檢驗的共同文本,而不是單純的政治口號而已。美國大法官極少把「政治後果」當作憲法解釋的主要考慮,他們可以意識到判決會引發政治震盪。但他們在論證過程中,必須將焦點放在憲法條文、憲法結構與憲政慣例上。正因如此,即便最高法院被批評「太保守」或「太自由派」,批評通常仍需回到解釋內容本身,而非單純指控其「違反民意」。
當憲法爭議在台灣一再被推上政治風口,社會常常會有一個錯覺:只要牽涉重大政治衝突,司法勢必被政治化,憲法是權力鬥爭過程中的一環。美國則不同,大法官在判決中都必須清楚交代其推論的邏輯。多數意見、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之間,往往展開長篇且公開的憲法辯論。政治可以批評判決的價值取向,但很難完全迴避判決所建立的解釋框架。換言之,在美國憲法解釋本身是一套需要被檢驗的法理依據,而不是單純為政治結果背書的口號。因此,在美國憲法解釋的爭議,最終仍會被拉回到「大法官採取什麼解釋方法」這個問題上。而在台灣,爭議往往停留在「判決對誰有利」這個問題上。美國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憲法的權威,不在於它能否幫誰贏,而在於它是否能限制所有人。憲法不是滿足政治人物的需求,而是一套迫使有權者停下來、說清楚,並接受檢驗的制度設計。當憲法被這樣對待時,即便政治衝突再激烈,民主的底線才能站得穩。
民意不能當作憲法解釋是否恰當的標準
在《憲法訴訟法》修法遭宣告違憲後,如果從民意的角度,而不是在問法理是否成立?那就偏離了問題的核心。民意當然重要,但民意並不能回答所有問題。民意可以決定政策方向,影響立法選擇,甚至左右政權更替。但當問題進入「是否違反憲法」的層次時,就必須從民意轉移到法律結構與憲政原則上。這正是憲法存在的理由,也是憲政民主與「選舉民主」或「民粹式民主」的根本差異。
當政治人物發現,只要訴諸民意,就能削弱對己不利的憲法審查結果,以後違憲與否就不再是需要嚴肅面對的問題,成為政治攻防中的一環。憲法法庭不是用來測量民意溫度的機構,而是負責回答一個更困難,也更不討好的問題。在憲法的結構與原則下,哪些事情即便獲得多數民意支持,仍然不能做。哪些界線,即便多數人願意跨越,仍必須被阻止跨越。一個成熟的憲政民主國家,必須承認一個事實,那就是有些問題,刻意不交給民意決定。不是因為人民不重要,而是因為民主若沒有邊界,最終會傷害民主。
在《憲法訴訟法》修法被宣告違憲後,社會真正該注意的,不是政治人物的即時發言,也不是各種立場的評論,而是違憲判決本身的理由,以及大法官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憲政審查的正當性,不是建立在誰喊得比較大聲,而建立在理由是否經得起考驗。多數意見如何界定憲法界線?它依據的是憲法條文、憲法體系的解釋,還是制度功能的判斷?不同意見書又在哪些關鍵點提出反駁,質疑界線畫得過嚴或論證過於跳躍?這些分歧,才是真正值得公共討論的核心。只有當社會願意回到判決理由本身,理解憲法解釋為何出現歧見,憲法才不會淪為政治操作的口號。
※作者為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