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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就貪!陳怡君一審重判7年10月原因曝 士院轟:破壞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

太報

更新於 01月12日12:14 • 發布於 01月12日11:20 • 侯柏青
陳怡君涉貪455萬,一審重判7年10月。資料照。廖瑞祥攝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和辦公室主任「饅頭」張惠霖,涉詐領384萬元助理費,另收建商賄賂70萬元,士林地院今依3罪重判陳怡君7年10月,張惠霖5年10月,另有3名當人頭助理的親友緩刑,2名涉案建商分判6月、1年不等。士院除在判決書裡揭露兩人劣行,並認定公費助理補助非議員個人實質補貼,合議庭更痛斥陳怡君因一己之私詐領,不思廉潔自持,褻瀆公務執行純正性,不但破壞民代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也傷害其他努力任事的民代之社會評價,因而予以重判。全案可上訴。

士院認定,陳怡君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判3年10月、3年8月,又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禠奪公權5年。張惠霖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2罪分判2年8月、2年6月,又犯洗錢罪處6月併科罰金3萬元,另與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收賄罪處3年,應執行5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褫奪公權3年。

3名人頭助理部分,陳怡君弟媳洪于涵處1年10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3年;陳怡君表弟賀璽處2年、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8萬元,褫奪公權3年;張惠霖胞姊張家蓉處1年11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3年。至於建商高明義,則依行賄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褫奪公權3年;建商負責人胡偉良因不認罪,被依行賄罪重判1年、褫奪公權3年。陳怡君、張惠霖已繳回之455萬4462元犯罪所得沒收。

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左)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右)曾一起羈押,事後一起交保。資料照。廖瑞祥攝

上任就貪,拿弟媳、表弟當人頭

士院公布的判決理由則讓陳怡君上任以來的劣行現蹤。

調查指出,陳怡君剛上任第13屆市議員,就開始和張惠霖共謀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陳怡君弟媳洪于涵、表弟賀璽自願把銀行帳戶、提款卡及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交給陳怡君、張惠霖保管,以便薪水匯入後,讓兩人自行提領使用。

不過,洪女、賀男只同意當人頭助理,卻沒授權陳怡君等人在聘書上簽名。陳怡君自行在2019、2020年聘書上替洪女簽名、張惠霖則替賀男簽名,再透過不知情的研究室主任提交市議會,首屆議員任內就成功詐領298萬4501元。張惠霖為了掩飾贓款去向,按月領出帳戶裡的現金後,還刻意存入不知情的朱姓友人帳戶,並在2022年6月20日、11月10日,指示朱姓友人開立200萬元支票,再存入張惠霖胞姊張家榮的帳戶,製造金流斷點。

至於陳怡君選上第14屆議員後,她和張惠霖又另起詐領之心,這次兩人拿張惠霖的胞姊張家蓉當人頭助理,拿到帳戶及身分證等資料後,張惠霖於2023年到2025年的聘書上冒簽張家蓉的名字,再透過不知情的研究室主任提交給市議會,接續詐領86萬4067元。

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左)交保離開,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右)貼心護衛。資料照。廖瑞祥攝

收建商錢影響北市府

但兩人接下的行徑更令人瞠目結舌。

判決認定,建商、品嘉營造董座胡偉良及關係企業品喜建設總經理高明義認為,若用陳怡君辦公室名義通知相關單位辦理現勘及協調,可以促使北市府加速辦理品嘉建設、品嘉營造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建案「品嘉傳承」(112建字第48號)的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及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

高明義向胡偉良請示延攬張惠霖擔任「顧問」,打算以按月支付顧問費的方式行賄陳怡君,胡偉良同意後,高明義就通知旗下的品佳資產公司廖姓會計,以「顧問費」方式記帳,每月匯款到張惠霖指定的「賀璽」帳戶。

陳怡君、張惠霖明知擔任議員不得運用監督、質詢台北市政府各機關施政的權力及身分影響力收取對價,幫特定建商加速處理事務,但張惠霖竟答應高明義的提議,在2023年8月30 日用LINE傳送「賀璽」的帳戶及身分證字號收賄,以隱匿不法資金來源。

**陳怡君等人也連續替建商做事,2023年8月起陸續以「陳怡君辦公室」名義施力,先在同年8月間透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處府會聯絡人黃仁政協助,加速品嘉建設辦理「行道樹移植」;9月間又要求北市府工務局衛工處府會聯絡人蘇音維協助,加速品嘉建設「新建房屋申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管線圖資」審查。

11月間,又以「陳怡君辦公室」名義催促台北自來水處(北水處)府會聯絡人林哲生,加速「品嘉傳承」建案臨時水電整合申請;同年12月間則發函工務局及中華電信,召開「品嘉傳承」建案申請用電協調會等。**

而陳怡君、張惠霖從2023年9月到2024年2月止,按月收取品嘉資產撥付的3萬9207元到3萬9219元不等款項,合計收賄70萬5894元。張惠霖在品嘉資產匯款後刻意提領現金,也將部分款項交給陳怡君。

合議庭指出,陳怡君、張惠霖在偵查中就自白犯罪且繳回犯罪所得,而人頭洪于涵、賀璽、張嘉蓉也都認罪及沒有犯罪所得,應減輕其刑;此外,張惠霖、洪于涵、賀璽、張家蓉並非公務員,可罰性比陳怡君低,因而依規定減刑。至於建商高明義也於偵審認罪,亦依規定減刑。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守訓說明陳怡君涉貪案判決結果。侯柏青攝。

合議庭:助理補助費非實質補貼

合議庭審酌量刑時認為,國家給予議員補助費的目的,是因為議員處理地方自治立法的業務龐雜,涉及多方面專業領域,才藉由聘僱助理協助提升問政品質並加強選民服務。

合議庭痛斥,陳怡君擔任第13屆、第14屆議員,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張惠霖身為陳怡君的公費助理及市議會研究室主任,明知議會撥付的公費助理補助費並不是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竟為謀求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的目的,而詐取補助款。且張惠霖甚至提領現金,刻意製造金流斷點,用開支票的方式隱匿不法所得。

合議庭砲轟,陳怡君、張惠霖不思廉潔自持,竟因一時貪念收受賄賂,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也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民意代表社會評價。

而合議庭另考量,洪于涵、賀璽、張家蓉明知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仍配合詐領補助費,應予責難,但3人均為陳怡君、張惠霖的親戚,礙於親情才犯案,且沒有犯罪所得,犯行輕微。至於胡偉良、高明義的部分,兩人為圖建案發展順利竟行賄市議員,罔顧國家利益,減損公眾對民代品格操性的信賴,行為相當不應該。

合議庭認為,陳怡君等6人均認罪,甚至繳回犯罪所得等情狀,僅胡偉良否認犯案,合議庭考量7名被告的前科紀錄、經濟狀況等,據此量刑及定出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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