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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趁妻睡著滑她手機辯為離婚蒐證 法官判有罪:查外遇不能當藉口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21日01:24 • 發布於 01月21日01:19

林男趁劉姓妻子睡覺時,盜取她手機內照片,並刪除近萬張照片和LINE聯絡人等資料。林男辯稱,兩人訴訟離婚中,他是要蒐集證據,並非「無故」操作妻子手機。法官指出,配偶不能以懷疑外遇為由,侵入、取得及刪除對方手機內容,判刑5月。

判決指出,林男曾對劉女有家庭暴力行為,劉女聲請保護令,基隆地方法院2023年9月7日核發暫時保護令,命林不得對劉女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林男2023年9月25日凌晨在兩人居住處,趁劉女熟睡時,輸入密碼並開啟劉女手機,透過LINE把部分照片傳送到自己的手機,後來又刪除劉女手機內約9700張照片、Instagram帳號及貼文、LINE訊息和聯絡人等資料,並停止劉女手機iCloud服務。

劉女醒來時看到手機在林男手中,取回查看知情後提告。劉女還指控林男在兩天後,在個人臉書發訊息給胡男,內容是「胡先生,您好,我是劉○○的老公,我要跟她離婚,我需要關鍵證據,你可以當證人嗎?我跟你簽合約不告你,放棄對你的追訴,告劉○○成功後的錢我們分,你覺得如何?」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林男行為涉犯刑法358條,但林男辯稱,他因懷疑妻子有外遇,兩人正在進行離婚訴訟,他是要蒐證,才操作妻子的手機,並非「無故」,不符合犯罪要件。

法官審理後指出,夫妻任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必要,即認有窺視、竊聽他方,甚至非公開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配偶在法律及事實上是親密連結的生活共同體,但並非全無隱私可言。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難謂夫妻忠貞義務較隱私權保障有更高公益性,不採信林男辯詞,認林男行為難認非屬「無故」。

法官指出,林男漠視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對劉女造成身心壓力,行為不足取。審酌雙方未達成和解,兼衡被罪動機、手段、與被害人關係等情狀,判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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