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堂4死38傷大爆炸判賠1077萬元 桃園市消防局回應了
桃園萬達煙火公司負責人鄭禮廷12年前因許可證遭廢止,將專業煙火賣至五股新興堂香鋪,卻在裝卸煙火時大爆炸,釀4死38傷、多戶房屋傾倒,最高法院今判桃園市消防局應連帶國家賠償1077萬餘元確定。
對此桃園消防局回應,新興堂爆炸案經媒體報導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本局上訴,判決須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消防局尊重司法判決,待收到高等法院判決書後,將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觀音區(時觀音鄉)萬達煙火公司2011年4月1日因廠區發生爆炸案釀1死2傷,時任消防局長謝景旭曾表示,消防局在18日以發生重大工安為由,廢止萬達的煙火製造許可,並在21日行文要求業者,月底前移交庫存給合法的儲放廠商或者銷毀,若轉賣也要回報明細。不過4月22日仍在新北再次發生爆炸案。
當年案發後鄭禮廷矢口否認廠內煙火有被移動,桃園縣消防局主動介入,一度對外堅持封存在萬達倉庫內的煙火沒有搬動跡象,並聽信業者說詞、倉儲清單,認定萬達在爆炸後沒再出貨,僅借出「電子發射器」給新興堂老闆,作為學習施放煙火使用;事後鄭改口坦承私運,消防局也堅稱「已善盡管理職責,沒有疏失」。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桃園消防局在萬達公司發生「0401事故」後,既廢止萬達許可證,萬達公司繼續儲放爆竹煙火就已經違法,即便爆竹條例未明定消防局在廢止許可證後應如何處理煙火,但考量避免類似公安事故、維護人民財產安全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消防局有採取規制手段管理萬達的爆竹煙火職務義務。
更一審指出,消防局僅發函通知萬達公司在當年4月底前自行變賣或銷毀爆竹煙火,這不算「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過失不作為導致重大傷害,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判桃園市消防局應連帶賠償受害人及家屬各4697元至169萬8679元不等賠償金,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