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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就服法》修正案 禁雇主扣勞工證件、禁收保證金,違者可罰30萬元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04月09日12:30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2直播)

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且強化雇主須注意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的勞動人權,並落實國際公約內容,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或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違者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1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相關修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勞動部此次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或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違者均有相關罰則。本次修法能更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保障,讓本國勞工朋友及外籍移工更能安心就業。

卓揆強調,提升勞動人權保障是國際趨勢,也是普世價值,相信朝野各界都會有所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則表示,為協助台灣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防制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以達成「禁止扣留證件」之核心指標,行政院今(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

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將待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勞動部說明,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

(二)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54條)

(三)配合第57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67條及第72條)

勞動部指出,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1年或廢止設立許可。提升勞動權益、保障勞動人權是勞動部持續努力的目標,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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