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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重判/彭振聲認罪獲輕判2年緩刑3年 無犯罪所得獲減刑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6日11:41 • 發布於 03月26日11:41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彭振聲認罪獲輕判2年緩刑3年,無犯罪所得獲減刑。(鏡報李智為)

台北地院今(26日)就京華城容積弊案與侵占政治獻金案一審宣判,其中被告彭振聲被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因他偵查中及審理中均認罪,獲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判決指出,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於案發期間任職台北市政府,參與京華城容積變更相關行政流程,與時任市長柯文哲、都發體系官員等人,共同推動將京華城細部計畫送入都委會審議,並逐步放行具高度爭議的容積獎勵方案。法院認為,彭振聲明知該案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疑義,仍配合決策流程推進,使特定業者得以獲取不法利益,已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從判決事實來看,京華城案核心爭議在於,京華城主張可「回復120284萬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並取得額外容積獎勵,但相關主張早已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遭否定,且專家會議及都發局內部意見亦多次提出違法及圖利疑慮。法院認定,包括彭振聲在內的決策鏈成員,仍在明知風險下,透過細部計畫變更程序,創設「韌性城市」「智慧城市」等容積獎勵項目,最終讓京華城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明顯欠缺法令依據,並違反上位法規。

法院進一步指出,行政機關雖有裁量權,但仍須受法律拘束,尤其容積獎勵屬於對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例外措施,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彭振聲等人所參與的決策過程,已逾越裁量範圍,甚至構成濫用權力,讓京華城獲上百億元不法利益,侵害行政公平與法治原則。

判決理由指出,彭振聲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符合自白要件,且未查有實際犯罪所得,依法得減輕其刑。此外,法院審酌他涉案情節、參與層級及整體犯罪結構中的角色,認為若科以法定最低刑仍屬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再予減刑,最終判處2年徒刑。

法院同時宣告緩刑3年,顯示認為彭振聲再犯風險不高,且其行為雖違法,但與主導決策者相比,責任程度相對較低。此一判決結果,也反映司法在重大貪污案件中,對於不同層級公務員的責任切割與量刑差異。

相較之下,本案主犯柯文哲被判處17年重刑,應曉薇15年6月、沈慶京10年,顯示法院認定彭振聲並非決策核心,而是執行與配合角色。然而,法院仍強調,公務員即便非主導者,若明知違法仍參與決策流程,仍須負起刑事責任,不能以「依法行政外觀」作為免責理由。

彭振聲案凸顯本案另一層重要意義,即在複雜的行政決策體系中,責任如何分配與認定。法院透過區分主從角色、自白態度及犯罪所得等因素,作出差異化量刑,也為未來類似重大公共工程或都市計畫爭議案件,提供具體司法判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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