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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批盧秀燕「拿瘦肉精害台糖」挨告 法院判不罰:有事實基礎

太報

更新於 03月21日04:02 • 發布於 03月21日03:45 • 陳怡穎
盧秀燕。翻攝盧秀燕臉書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10月於網路論壇「Mobile01」發文評論台中市府抽驗台糖豬肉涉及瘦肉精事件,內容提及台中市長盧秀燕「故意拿出一盒有毒豬肉」、「政治操作」及「顯露無能」等語,遭認定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言論具事實基礎,且屬對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的評論範疇,裁定不罰。

根據判決書,李男2025年10月23日晚間,在新北市住處透過網路發文,指稱「2024年初盧秀燕在總統大選後,故意拿出一盒瘦肉精的豬肉,要害台糖,經過檢驗只有盧秀燕手中那一盒有毒,來自實驗室….盧秀燕的政治操作沒有成功….現在遇到真正的口蹄疫卻顯露無能….。」等內容。

嘉義市警局認為該留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未經查證即散布相關說法,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因此依違反社維法函送。

對此,李男於警詢時表示,貼文內容僅為個人看法與時事評論,並無惡意或造假,僅是參與網路討論,若有不妥亦願意刪文並致歉。

法院審理指出,依當時相關事件發展,台中市衛生局於年節前例行抽驗市售豬肉產品,確曾在台糖梅花肉片樣本中檢出瘦肉精「西布特羅」成分,後續中央全面檢驗則未再發現相關殘留,相關資訊在李男發文前即已有多方媒體報導與社會討論。因此,李男所稱「僅有一盒驗出」具一定事實基礎,難認屬虛構或不實謠言。

至於留言中「故意拿出」、「政治操作」、「顯露無能」等用語,法院認為屬於對公眾人物及公共事務的主觀評價與意見表達。法官指出,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原則,人民對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發表評論,即使公開供不特定人瀏覽,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判決亦指出,警方未能證明相關言論已造成民眾恐慌或影響公共安寧,加上該事件本身已有大量公開資訊流通,社會大眾具備基本判斷能力,難認有危害秩序情形。綜合相關事證,法院認定李男行為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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