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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初審通過 朝野有共識:緩刑可參選、詐欺犯不得參選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陳念宜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外,3黨立委對「受緩刑宣告者」可參選有共識,但民眾黨新科立委許忠信堅持「易刑處分者」也要納入,因此第9款保留至黨團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

針對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提案,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3黨立委經協商達成共識,初審通過並送交院會審查,無須再經黨團協商。

至於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在場的民進黨、國民黨立委協商後有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而民眾黨團提案版本在第9款增訂「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民眾黨新科立委許忠信表示,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這代表法官認為沒必要用刑,這種情形應也能參選。不過,許忠信的主張未能說服所有在場立委,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廖先翔裁示第9款保留至黨團協商。

根據《刑法》規定,易刑處分大致可分成3種類型,第一,自由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第二,罰金刑易服勞役,或再易服社會勞動;第三,拘役與罰金刑易以訓誡。(編輯:陳士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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