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撤銷懲處逾8成因「審議不當」 警政機關救濟案件居冠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公務人員懲處案件救濟情形引發關注,考試院今(30)日召開院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出近3年懲處案件撤銷原因分析報告,指出撤銷原因以「實體審議違法或不當」為主、比例超過8成,顯示部分機關在事實認定與裁量上仍有精進空間,而警政機關因勤務性質特殊,採行「重獎重懲制度」,相關人員提起救濟案件數量居各機關之冠。
保訓會主委蔡秀涓表示,獎懲是公務人員考績評定的重要依據,機關辦理懲處時應遵循相關法規與程序,確保事實調查完整、審議過程嚴謹。她指出,若機關在發布懲處令前,已知悉當事人多項違失行為具有時間相近且性質相同,並於同一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時,應採整體評價方式合併審究行政責任,以避免裁量失衡。
保訓會表示,分析以2023年至2025年間審理的公務人員懲處救濟案件為範圍,發現公務人員提起保障救濟的案件中,以懲處之處分類型最多。其中,警政機關因勤務性質特殊,採行重獎重懲制度,相關人員提起救濟案件數量亦居各機關之冠。
保訓會進一步分析顯示,懲處案件遭撤銷的原因,主要可分為「程序不合法」與「實體審議違法或顯然不當」兩大類,其中後者占比超過80%。保訓會指出,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未詳實釐清事實,或對違失行為認定有誤,即可能導致處分被撤銷;此外,程序瑕疵如未依規定進行審議,也會影響處分合法性。
蔡秀涓指出,保訓會除辦理案件審理外,每年亦透過宣導與輔導機制,向公務人員及機關人事人員說明保障制度、分享實務案例與最新見解,協助各機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蔡秀涓強調,保訓會持續秉持專業、公平與公正原則審理救濟案件,並透過制度檢視與案例分析,促使各機關精進懲處作業流程,在維護行政紀律的同時,也兼顧公務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