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翻臉算舊帳!前夫控前妻盜領106萬、偷賣車 判決出爐
前夫妻為了錢撕破臉,對簿公堂!屏東一名男子阿偉(化名)指控前妻小莉(化名),在兩人離婚前涉嫌盜領他郵局帳戶內106萬9,360元,還擅自將他借名登記在小莉名下的小貨車變賣20萬元,氣得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並賠償損失。不過,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偉舉證不足,判決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偉與小莉原為夫妻,兩人於112年9月調解離婚。阿偉主張,他在110年7月間將郵局帳戶的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前妻保管,但「僅授權」她提領帳戶內的退伍金,用來繳納兩人共同購買的預售屋款項。沒想到,小莉從110年7月到112年1月間,竟陸續提領或轉帳共106萬9,360元,而且完全沒有用在買房上。
此外,阿偉還說自己購買一輛小貨車,只是借名登記在小莉名下,他自掏腰包7,500元與6,500元買了行車紀錄器及發電機裝在車上。結果小莉在112年2月間,竟指示弟弟把車開走並變賣,獲得20萬元。阿偉認為前妻根本是無法律上原因獲利,導致他受有損害,因此提告求償126萬9,360元。
面對前夫阿偉的指控,小莉否認有任何不法。她強調,阿偉把帳戶交給她時,是授權她可以提領裡面的錢作為「家庭生活開銷」,從未限制只能用來繳房款。而且,這段期間阿偉自己也可以用網路銀行轉帳或提款,她領出來的錢都用在家庭支出或依照阿偉指示匯款,絕對沒有放進自己口袋。
至於小貨車的部分,小莉更直言:「車是我出錢買的,根本沒有什麼借名登記!」她表示自己才是真正的車主,將車出售取得20萬元也是合情合理。小莉還反過來主張,阿偉之前因為侵害她的配偶權,被法院判決要賠她30萬元確定,到現在都還沒付,如果法院認為她需要賠償,也要用這30萬元債權來抵銷。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 法官指出,阿偉主張只授權前妻把錢用來繳預售屋款項,這是對他有利的事實,依法應該由阿偉自己負舉證責任。雖然阿偉找來一名證人,但證人只說是「聽阿偉講過」退休金要用來買房子,根本無法證明兩人之間確實有「只能用在買房」的明確約定。
此外,法官認為兩人當時還是夫妻,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小莉負責管理家中財務、統籌支付各項開銷,提領帳戶內的錢作為家用,符合常情。阿偉只用自己推算「每月最多負擔3萬5,000元家用」,就說小莉領太多,實在難以採信。
針對小貨車部分,法官強調,主張借名登記存在的人,必須證明雙方有「借名合意」。阿偉提出的修車單、對話記錄、工作照片,最多只能證明他「有在使用」這輛車,但無法證明車是他出錢買的、只是借名登記在小莉名下。反觀前妻提出對話記錄,主張是自己出錢交給阿偉去取車。在阿偉無法進一步舉證的情況下,法官認定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阿偉請求返還20萬元車款,同樣無理由。
屏東地院日前判決駁回阿偉全部請求,不僅126萬9,360元一毛都拿不到,還得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