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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官、書記官查封房屋遭摸臀 他判刑還要賠15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2月28日04:06 • 發布於 2022年02月28日04:06

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A女、書記官B女及吳姓執達員,2019年到鳳山區執行查封業務時,遭彭姓男子伸手襲臀,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彭男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有期徒刑6月,A女、B女另提刑事附帶民事,向彭男各求償10萬元,鳳山簡易庭審理後,以A女被襲臀1次、B女兩次,判彭男分別要賠兩人5萬、10萬元。

判決指出,彭男為某民事執行案件債權代理人,2019年5月29日下午2時28分許,A女、B女及吳姓女執達員等3人,到鳳山區一棟大樓查封房屋,彭男在1樓為3人開門,卻趁B女經過大門時,徒手觸摸B女右臀1次。

後來彭男與A女等3人共乘電梯至3樓,選擇殿後的彭男,又趁A女離開電梯時,伸手觸摸她右臀1次,連B女製作查封筆錄時,彭男也不放過,再次伸手襲臀。

查封工作結束後,A女等人回到法院向民事執行處科長報告,案發後隔天遭彭男性騷的A女、B女跑到派出所報案,彭男也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彭男行為均與A女等人證詞相符,高雄高分院審結後,判彭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A女、B女認為彭男仗恃性騷擾難以取證,不僅她們兩人受害,其他法院的執行人員,也都有被彭男性騷擾經驗,兩人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要求彭男應各賠10萬元。法院審理時,彭男否認性騷,稱他和A女、B女並沒有貼身接觸,不可能襲臀,且如果他真有性騷,A女、B女怎沒有驚訝反應。

但法官認為,一般人遭受性騷擾,未必能在第一時間出聲遏止,A女、B女可能正執行公務,以完成公務為先,才沒在現場表露異狀,屬於正常的反應,且兩人離開現場後,立即告訴科長遭彭男騷擾,因此不採信彭男說法,以A女被襲臀1次、B女兩次,判彭男分別要賠A女5萬、B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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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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