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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偉觀點:什麼樣的白色恐怖受害者值得追念

風傳媒

更新於 2017年12月02日22:30 • 發布於 2017年12月02日22:30 • 王宗偉
白色恐怖受在者在凱達格蘭大道白色恐怖紀念碑廣場以鮮花向亡靈致意。(文化部提供)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終於要在今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完成立法,屆時將能恢復政治受難者的名譽、賠償其權利損害,並解除多年來「有罪之身」的不法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林孟皇就曾表示,年代久遠、案件量的龐大,加上程序、時效或證據取得等問題,重啟司法程序有其困難度,更何況不少受審判者已凋零,再加上訴訟程序的煩累,上訴請求救濟未必是受審判者或其家屬所願。

做為配套,林法官建議由於當年國民黨打壓政治異議人士,是藉由其違反《刑法》第100條、《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罪名,冠上意圖顛覆政權罪,因此,立法院應透過立法,直接廢棄加諸在這些人「有罪之身」的不法判決,並參照德國在1998年制定的《廢棄納粹主義之刑事司法不法判決法》,以法律廢棄當時不正義裁判的精神。

有一件事情是絕對應該支持的,就是相關政治資料檔案的公開。在促轉條例當中調查權部分確實做得比較粗糙,賦予主管機關的資料調查權應該要受到事前或至少事後的法官保留原則,這才不會因為追尋過去的實體正義,卻折損了當代的程序正義。中國國民黨也應該主動公開手上仍持有的相關檔案,若真相信自己過去沒有做錯,應該就讓檔案來說話。

正令人憂心的卻是,拿到資料以後就有辦法精確地還原歷史現場嗎?在以林孟皇法官為代表的一大批轉型正義的旗手中,採取轉型正義極簡主義者大有人在。他們通常極不願意去審查每個個案的具體過程與其所代表內涵,以完整考證重建其歷史現場。如果廢棄加諸在這些人「有罪之身」的不法判決,如果有人並非無辜該如何處理?更有甚者,如果根本判決難辨真假的受難者怎麼辦?比如說在白色恐怖受難者中處理過程非常離奇的陳開中案,就是一個很特別的例子。

在陳啓明所申請受害者陳開中,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被駁回的行政院訴願會98年9月15日做成,字號為院臺訴字第0980093183號訴願決定書中所呈現的歷史事實是這樣。

1949年10月25日-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8軍以3個團的兵力進犯金門失利,這在台灣史書上稱「古寧頭戰役」,兩岸對峙的局面就此底定。但是此戰歷史謎團之一,是其253團的團政治委員陳利華,做為上島指揮的共軍高級指揮員,陳利華的下落在國共兩黨的史書與戰後各種資訊上始終沒有交代。被俘或戰死且屍體被搜獲的話,國軍方面應有紀錄,陳利華若泅水逃回對岸,中共方面應該有消息。

古寧頭戰役共軍近乎全沒。油畫。

但就在陳政委銷聲匿跡幾十年後,從台灣官方資料確認出來陳利華戰後的下落極為驚人。原來陳員見戰況不利不願被俘,就在戰場上找來一具與他身材體型差不多的國軍屍體,調換制服以後化名「陳開中」,假造了一整套身分資料以後混入國軍,後來一路官至國家安全局上校科長。1981年陳開中因為托同事前往香港與中共方面聯繫,而暴露其身分被捕。

嗣後陳開中並沒有受到某間軍事或民事法院的正當程序審判,而是以根本不應該具有審判權限的警備總司令部,做成70障判字第44號判決,判處死刑。

在訴願決定書中引用的陳被捕當時情治單位所做的,調查筆錄影本記載,陳開中供稱「雖一方面循規蹈矩在崗位上工作,一方面在心裡卻靜觀大局變化,不管共黨是和平或武力解放台灣,都一定會向共黨表明身分,並積極提供我在台30餘年所知情況,實行歸隊。我混入國軍30餘年來,因為對中共存有希望,為共黨工作的心態始終未變,不時欲伺機潛返大陸,暨與大陸家人及共黨取聯」等語,因此訴願審議機關也認定陳開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於著手實行之程度,確有實據。

在民主化以後陳開中的繼承人陳啓明,因其父遭受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請求給付補償金,卻被主管機關以陳開中當時確實為匪諜而駁回其申請。陳啟明認為當時對其父未經審判的定罪處決有所瑕疵,主張陳開中的自白以刑事訴訟法156條不得作為有罪之唯一證據,因此原判決違法。但這個理由並未為主管機關採納,行政院訴願會維持原處分駁回陳啟明的訴願。從判決書查詢網看來,陳啟明之後並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本案就此確定。

在本案最痛苦的部分,在於死無對證的情況下完全無法考據潛伏長達32年的陳開中,到底有沒有這樣希望為中共效力的意圖。假如陳開中身為國安局上校科長,仍願為中共效力為解放台灣的馬前卒,那對他應該平反且補償嗎?

除利華(左)後以陳開中(右)的身份,混入國軍部隊。

回到現代正當程序法治國的刑事法邏輯思考,即使相關筆錄上記載為真,不考慮自白任意性與有無其他資料可以相互勾稽的程序法問題。光憑這樣的情況,就可以判陳開中死刑嗎?

按陳本人的自白,以及整個案件被認定的邏輯順序,陳開中並未以積極作為煽動中共武力犯台,案卷中也看不出來他曾經有向中共交付任何足以危害我國家安全的機密情報,或有其他積極助敵行為。所敘述的顛覆政府行為,起始條件是要中共先解放台灣,他才起而提供幫助。可是1949年後共黨不論是和平或武力解放台灣,條件從未成就。既然陳從未有機會為其內應,因此該行為按照現在的正當法治觀念,顯然就只能被評價為陰謀犯或思想犯。但在2009年時的主管機關也並未採信這樣的說法,仍駁回了陳啟明的申請。

在轉型正義中很少被提到的陳開中案,以這麼離奇的故事,也往往被認為僅僅只是一個受難者的名字而存在於案卷中,沒有被更仔細探究過。這個案件所反映的,卻是整體台灣人對於當時國共鬥爭整體態勢下知識系統上的嚴重欠缺。轉型正義當然有其正面意義,但是現在需要的應該是更多的個案考察與歷史現場的重建,形成能夠涵攝大多數事實的敘事論理體系,並且與整個台灣各階層展開對話。若真以為找一個有權機關做成包裹式的平反處分或判決,就想要能夠翻轉些什麼,就真的太忽視這項系統工程的艱難了。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班研究生 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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