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冒出哥哥爭產4/終止收養免告知生父 立委律師認為法有瑕疪

CTWANT

更新於 2021年09月02日22:00 • 發布於 2021年09月02日22:00 • 甯其遠
律師鄧湘全說,出養的小孩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當事人至少應該有知的權利。(圖/報系資料庫)

卜女的父親過世後,2名原本出養給母族親人做養子的兒子回來分遺產,更傳訊嗆說「你跟父親過好日子這麼多年,我們都是靠自己努力生活」,她不甘心2個從來不認識的人突然變成哥哥,影響相關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界人士和立委均認為,《民法》部分條文規定確實應與時俱進,具有檢討空間,否則爭產糾紛會沒完沒了。

律師鄧湘全說,現行的《民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除了未成年子女要經由法院裁定外,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因為這是屬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一旦終止收養關係,根據《民法》1083條規定,養子女就自動回復成本生父母的小孩,這時需不需要生父母的同意,就很值得討論;就算血緣關係不需要經過同意,但至少也應該讓生父母知悉,畢竟名下多了一個兒子或女兒,對個人的生活是一項非常大的改變,況且很多父母當初在出養小孩時,都有不得已的原因,一旦小孩又變成自己的,必須讓當事人有所準備與反應。

「冒出了一個繼承人,自己卻不知道,這說不過去。」立委邱顯智指出,《民法》的相關規定確實有問題,過去的立法時沒考慮到會衍生出與本生父母間的繼承問題,也因此立法上要用這樣的機會去填補問題,除了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同意外,也應該讓本生父母知道,讓人家能預做安排,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財產上利益很大的影響。

立委邱顯智認為,現行法律對於成年人終止收養後回復與本生父母關係,在權利義務上規範並不夠嚴謹。

邱顯智說,《民法》這項規定雖然很小,但對人民的影響很大,立法委員不僅要關注「國家大事」,更應該注意這種民眾切身的法律,而從前的觀念是「法不入家門」,所以相關法規沒有那麼細,親屬篇的規定本來就與時俱進,隨時代而調整,未來或許可研議,先從戶政機關的法規著手,課以公家單位通知利害關係人的義務。他認為,原生父母的其他子女,因為涉及自己的繼承權可能出現競爭者,有《憲法》保障「知的權利」,也應該被通知。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政壇大老辭世 韓國瑜任告別式「點主官」

NOWNEWS今日新聞
02

北市行銷公司試吃活動出包! 7人疑一氧化碳中毒送醫

台視
03

綜藝大哥親睹演藝圈潛規則 性感女星陪睡換工作下場超唏噓

鏡週刊
04

林宸佑看守所狀況 高雄監獄回應了

新頭殼
05

台中車站驚傳跳軌!夫妻吵架大鬧「雙雙跳下月台」…火爆畫面曝光

三立新聞網
06

癌末獨旅! 翁入住飯店首日 竟遭竊賊偷百萬財物

EBC 東森新聞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