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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護母失手殺家暴父 情堪憫恕輕判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1月11日06:01 • 發布於 2019年01月11日06:01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屏東縣30歲男子陳振惟,受不了媽媽長期被家暴,3年前為保護媽媽,拿剪刀失手刺死爸爸;其實陳男很孝順,每次媽媽被家暴,他都護著媽媽,所以失手殺死爸爸後,阿嬤跟姑姑都到警局下跪替他求情。檢方雖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但建請法院減輕其刑。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陳男符合自首要件,為護母才弒父,今(11)日駁回上訴,維持7年6月確定。

▲陳男的姑姑和阿嬤案發後跑到警局哭著下跪向警察求情。(圖/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6年7月23日深夜開始,見51歲的父親陳任郎無故辱罵母親「偷藏錢」、「討客兄」,還揚言要將她趕出家門,陳男忍到翌日凌晨,挺身為母辯護,父子爆發口角、互毆,陳男氣憤下拿起桌上菸灰缸及剪刀,分別朝父親頭、頸揮刺,父親大量出血,送醫後不治。陳男在父親送醫期間主動向警方自首。

歷審認定,陳男沒有前科,案發後陳家與鄰里都出具陳情書請求輕判,審酌陳男長期處於家暴環境下,除忍受並持續幫忙母親共同操持家計外,從未對父親有任何不當言行,案發當時正逢陳男與母親工作返家,目睹母親在疲累不堪之際,仍要遭受父親言語辱罵而犯案,但犯後立即報警自首,犯後態度良好,且對於父親死亡深感愧疚,因陳男所犯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考量陳男符合自首及酌減其刑之要件,經兩次減刑後,判處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陳男案發後向警方自首。(圖/資料照片)

▲案發現場血跡斑斑。(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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