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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休假新制到底如何計算?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一次說清楚

風傳媒

更新於 2017年03月18日03:18 • 發布於 2017年03月18日03:18 • 風傳媒報導
一例一休政策上路,引發不少爭議。(曾原信攝)

勞動部1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焦點之一是針對勞工特別休假規定,明定可由勞雇協商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不過,選用哪一種制度,「年度終結」折算工資也要採同一種。草案將徵求各界意見至3月27日。

一例一休制度上路後,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天數多有增加。過去年度終結時勞工特休假未休完,企業大多作廢,今年起必須折算成日薪發給勞工,因此特休假計算方式引起企業關注。

勞動部指出,《勞基法》規定勞工年資以到職日計算,例如7月1日到職,特休假計算周期為每年的7月1日到隔年6月30日,即「周年制」;但考量實務上勞僱雙方都常約定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故在施行細則中明定,勞僱協商同意後,可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

簡言之,未來勞雇雙方計算特休假的年資,原則上分為3種:以到職日計算的「周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期間。

依照《勞基法》,任職滿6個月至1年有3日特休假,滿1年至未滿2年有7日,滿2年至未滿3年有10日。所謂「年度終結」應該依照勞雇雙方商定選用的制度。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數額,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以今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為例,若採「周年制」,明年1月1日仍在職就算任職滿6個月,可在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請休3天特休假;明年7月1日至後年6月30日可請休7天;後年7月1日至大後年6月30日可請休10天。

若經勞雇雙方協商採「曆年制」,依照《勞基法》計算,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有權利特休3天,7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比例有3.5天,合計6.5天;剩下的3.5天,和第3年前半段5天合計8.5天。若採會計年度也是依照同樣的概念換算。

以這個案例而言,如果選擇曆年制,勞工可以自由決定這6.5天特休在明年元旦到12月底之間使用,不能限制滿半年、未滿一年的3日特休只能用到6月30日,「滿1年、未滿2年」按比例切割出來的3.5年也必須跟隨曆年提前從1月起就可使用,其後每年也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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