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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前消保官當建商門神 邀縣府高層喝花酒貪污判刑上訴駁回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1日05:49 • 發布於 03月11日05:49
竹縣府前消保官、消防局、環保局高層喝花酒涉貪案,高院駁回上訴。(圖:民眾提供)

新竹縣政府前消保官羅鈞盛投資建設公司建案,還長期接受喝花酒招待,以職務影響力充當業者門神,從中遊說、施壓承辦公務員,更進一步與環保局長代理局長羅仕臣、消防局副局長陳中振、新湖地政事務所主任周明堂等人一起喝花酒。新竹地院依貪污罪判處羅鈞盛4年6月、羅仕臣1年10月、陳中振與周明堂1年9月徒刑。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天(11日)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檢方起訴書中指控,新竹縣前消保官羅鈞盛,於2015年間結識黃姓建商,黃姓建商為使在新竹縣建案順利銷售,乃以保證獲利方式,讓羅鈞盛投資建設公司建案,總計羅鈞盛獲利138萬4000元,另黃姓建商平日亦經常招待羅鈞盛至有女陪侍場所,以維持彼此間良好關係。

被告羅鈞盛為確保投資獲利,對建設公司與新竹縣政府所屬局處間行政裁罰、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進度等關係,藉其所任前消保官地位從中遊說、施壓承辦公務員,更進一步與被告羅仕臣、陳中振、周明堂於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間接受酒色招待。

檢方認為羅鈞盛長期擔任消保官,又是新竹縣政府九大行業(舊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更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竟貪圖高額報酬,長期接受酒色招待,忘卻身分職責,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依貪污治罪條例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全案新竹地院審理後判處羅鈞盛4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羅仕臣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陳中振與周明堂均判處1年9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高院合議庭表示,行賄、喝花酒確事實存在,原審判決無違誤,因此維持判決。但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彭清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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