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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清真寺土地容積移轉爆糾紛 基金會前董座被控背信獲不起訴

太報

更新於 01月26日12:59 • 發布於 01月26日12:55 • 呂志明
台北清真寺。翻攝官網

台北市清真寺之前因為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差點拆寺還地,最後在台北市政府出面指定清真寺為古蹟,並與土地所有者嘉新水泥達成容積移轉的補償協議,才讓清真寺得以保存,但事後台北清真寺基金會認為前董事長馬超彥在容積移轉過程中,在未經董事會同意下,擅自與嘉新水泥簽約達成容積移轉協議,涉犯背信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馬超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台北清真寺是台灣伊斯蘭教的重要宗教場所,其歷史可追溯至1948年。最初,清真寺位於台北市麗水街17巷2號,佔地300餘坪,為一棟日式民宅。因當時台北的穆斯林教徒急需禮拜場所,由回教長者鄭厚仁、常子春號召全體教胞捐贈民宅作為使用。然而,隨著1950年代來台穆斯林人數增加,麗水街清真寺空間逐漸不敷使用,建設新清真寺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白崇禧將軍的呼籲下,並經由外交部長葉公超協助,政府決定興建一座具有國際水準的清真寺,以尊重伊斯蘭宗教傳統,並同時達成深化國際交流的目標。1960年落成以來,該寺一直都是台北穆斯林的傳教禮拜中心,世界各伊斯蘭國家國王、總統及各界領袖如果前往台灣訪問,均把蒞臨台北清真大寺為重要行程之一。

然而,台北清真寺的土地所有權問題曾一度引發爭議。因早期教徒不熟悉台灣法規,未完成土地過戶程序,1970年,清真寺以「掛名登記」方式託管於中國回教協會名下,1997年間,嘉新水泥取得土地所有權,導致清真寺一度面臨拆除危機。1999年,台北清真寺被列為市定古蹟後,市政府透過容積率移轉方式補償地主嘉新水泥公司,最終使土地得以合法使用。

事後,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指控,當初台北市府在補償容積時,時任基金會董事長的馬超彥在沒有召開董事會並經由董事會決議,就擅自與對方達成協議,認為此舉已損及清真寺的利益,涉犯《刑法》背信罪。

另外,馬超彥認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於2009年7月31日第1屆常務董事臨時常務董事會議決議及2010年2月7日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因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第2屆全體董事與台北清真寺基金會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後馬超彥重新回任董事長。

期間,基金會接獲嘉新水泥函文,指容積移轉已辦理完畢,同時台北市文化局也函文表示受贈對象為回教協會,予以尊重,請儘速辦理簽約,而這個部分,台北清真寺基金會認為馬超彥當時消極不做為,並未召開董事會討論受贈的疑義,認為這個部分也損及台北清真寺基金會的利益,馬超彥也涉及背信。

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台北清真寺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嘉新水泥,台北市政府為免於清真寺遭到拆等還地,除了將清真寺列為古蹟外,同時與嘉新水泥達成補償協議,給予容積移轉,而台北清真寺基金會當時是依台北市政府所訂定的補償方案列為甲方,與嘉新水泥簽訂協議書,以完成容積移轉。土地既非台北清真寺基金會,被告也無背信疑慮,因此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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