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北女毒蟲撞死警察判死理由曝 法官怒批「虐殺」:視人命如草芥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11日13:59 • 發布於 02月11日13:54

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前所長劉宗鑫前(2024)年9月執勤時,遭毒品前科女子陳嘉瑩駕車拖行200多公尺,並刻意左偏衝撞施工護欄,導致劉不幸殉職。今(11)日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宣判,陳的行為可稱為「虐殺」,涉犯殺人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因此從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她的轎車,全案依職權送上訴。

女毒蟲陳嘉瑩吸毒後拒檢 猛踩油門狂飆

新北地院指出,陳嘉瑩前年9月30日深夜10時54分許,在施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菸彈後,把車停在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方;隨後,劉宗鑫與楊姓員警路過,發現車牌異常,因此上前盤查,過程中發現疑似毒品,沒想到,陳嘉瑩卻拒絕下車接受調查,並猛踩油門向前疾駛。

劉宗鑫首抓陳嘉瑩不放手 遭拖行200公尺後撞護欄亡

劉宗鑫見狀伸出右手抓握陳嘉瑩的衣領、左手臂及駕駛座車窗玻璃,並喝令她下車;但陳仍以S型方式高速行駛,並朝金城路二段往三峽方向逃逸,甚至故意向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遭拖行的劉後背撞擊護欄後摔下。他因頭、胸、腹、背及四肢多處骨折與外傷,送醫急救後,仍因多重器官損傷失血過多死亡。

陳嘉瑩涉犯多罪 法官依最重「殺人罪」判刑

新北地院表示,陳嘉瑩的行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罪」、第185之3條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陳女此犯行同時符合好幾個犯罪要件,依法屬於「想像競合」,所以選擇最重的「殺人罪」來判刑。

陳嘉瑩「虐殺警察」 法官:視人命如草芥

此外,劉宗鑫當時身著制服依法執行職務,態度並無不當;然而,陳嘉瑩明知劉的手在車內,仍加速行駛要擺脫他,甚至興起殺意,高速衝撞護欄,「此行為實可稱為『虐殺』」,足見陳視人命如草芥,並導致年僅30多歲的劉死亡,令他的2名約2至5歲的幼女頓失父親,亦造成被害人親友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

「不是我家人,所以不難過」 陳嘉瑩犯後態度不佳

且陳嘉瑩在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時,曾向醫師表示,「由於被害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顯見她在犯後沒有悔意、態度不佳,「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

陳嘉瑩殺死人民保母犯「天條大罪」 造成家屬創傷

法院表示,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然而陳嘉瑩卻對於沒有恩怨的劉宗鑫,在合法執行公權力時,用虐殺的手段,殺死身為派出所所長的他,「顯見被告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被告所犯之罪,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法官認為,雖然陳嘉瑩在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但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罪;且劉宗鑫的父母、妻子與岳母均當庭表示不原諒被告,且經常在法庭上流淚痛哭,拒絕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見被告的行為確實對於其等造成莫大與無法釋懷的心理創傷。」

無期徒刑不夠!法官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為審酌生命價值、被害人家屬意見及檢辯雙方對刑度的主張後,法官認為無期徒刑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惡性與對社會秩序的衝擊,因此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自小客車1輛,依法宣告沒收。本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鄧煜祥法官、梁世樺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全案將依職權送請上級法院審理。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民視新聞網》提醒您:莫逞一時樂,遺害百年身!拒絕毒品,珍惜生命!健康無價,不容毒噬。《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加入民視新聞Line好友,重點新聞不漏接👈》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點4杯shot變成湊1盤! 墾丁大街調酒攤惹議

TVBS
02

清明大撞車!國道1號2起連環撞 11車捲事故

EBC 東森新聞
03

「跑山獸」協尋山友索費挨轟賞金獵人 律師不解「本就該付費」…本人親自回應了

聯合新聞網
04

18歲學徒神救命!水塔驚魂觸電命懸一線 CPR搶回54歲師傅

CTWANT
05

獨家/生前盡孝、死後圓夢!養子領光亡母240萬挨告盜領 法官暖心判決判免還

鏡報
06

「100個思念也換不回妳」台中女遭刺頸今告別式 暖父淚崩:不想說再見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