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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侵占iPhone辯稱「不能用何必撿」 監視器、手機定位全打臉

鏡報

更新於 02月25日11:29 • 發布於 02月25日11:29 • 鏡報 呂健豪
吳男侵占他人遺失的iPhone,遭法院判處1萬元罰金。示意圖

新北市吳姓男子,2024年4月間於新北地方法院附近拾獲曾姓男子不慎掉落的iPHONE 15 PLUS後占為己有,經失主報案提告、新北地檢署起訴後,吳男仍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用過蘋果手機,知道撿到他人的手機不能使用,何必去撿,雖警方未於其住處查獲該手機,但監視器、手機定位都證實吳男犯行,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前年4月8日上午11點左右,於土城金城路2段、立清街口過馬路時,手機不慎從身上掉落,後來經過路人發現,將手機放置在路邊,而吳男在下午1點左右騎乘腳踏車經過時,發現曾男遺失的手機,隨即撿起查看後便將手機帶走。

曾男發現手機遺失後,曾嘗試撥打自己電話,希望能與拾獲手機的人聯繫,但手機已遭關機,後續透過其他蘋果裝置查看,發現定位在土城永豐路一帶,不久後更發現手機已遭人重置,因此向警方報案提告。

後續警方根據監視器查出吳男身分及住處,並前往查訪,雖未在其住處查獲曾男手機,但因監視器明確拍下吳男撿起手機的經過,以及手機相關定位紀錄等,認定吳男確有撿到手機一事,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也依法起訴吳男。

不過吳男始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雖有在該路口停等紅燈,但未撿拾任何物品,且自己曾經使用過蘋果的手機,知曉撿到他人的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所以沒有侵占的必要。

但法官檢視相關監視器及手機定位紀錄,認為吳男拾獲手機事實明確,雖警方未於其住處查獲手機,但不排除手機已遭變賣貨藏放他處,因此認定吳男辯詞不足採信,可以認定其侵占犯行,因此判處吳男1萬元罰金,未扣案手機宣告沒收,若不能執行沒收時,將追徵價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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