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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國誠專欄:川普關稅不是停賽 是延長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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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02月25日22:02 • 宋國誠
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徵的「對等關稅」無效。這一判決的法理依據,有五個要點,但這些理由,基本上都站不住腳。

五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一條明確將徵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徵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換言之,最高法院採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一種「只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面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一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制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遊說」框架中。這一方面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制總統的行政裁量權。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制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一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面臨的外部威脅。

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徵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只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制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一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只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如果不能加徵關稅,所謂的「管制」還管什麼?關稅本來就是管制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2026 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只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一種「外交政策」。換言之,「管制進口」與「加徵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面,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5,行政部門過度演譯:判決書中提到,總統不能僅憑法條中「管制」與「進口」這兩個詞,就衍生出無限的課稅權,「這些詞承載不了這麼大的重量」。

這明顯又是一項「誤判」。不是川普過度演繹,而是最高法院「咬文嚼字」。川普的關稅是「有比例的」(proportional),不是「無限的課稅權」。

他們寧可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失利,也不願讓總統獲得依據情勢判斷的關稅權。這種「程序上的潔癖」將轉化為「美國實力的流失」。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徵的「對等關稅」無效。

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10點批判

1,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川普的對等關稅是「無效的」,但試圖以此判決來限制川普的關稅政策也是「無效的」,絲毫無損於川普的關稅政策。因為川普有太多「政策工具箱」來繼續執行關稅政策,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停賽」,而是「延長賽」

例如:

a,1930年《斯慕特-霍利關稅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其中338條款叫「歧視條款」,50%關稅起跳,可實施全面禁運,無需調查證明,沒有失效期。即使這一法案從未被執行,被稱為「沉睡法案」,但川普也可以「叫醒」這一法案。

b,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的232條款。

c,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包括301、201、122條款。

d,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e,2015年《貿易便捷化暨貿易執行法》(TFTEA)

以上任何一個法案,川普都可以信手捻來!對最高法院的「無效判決」進行「無效反制」

2,儘管「依法判決」是法院的職責,但是在當前全球貿易失衡與競爭加劇的背景下,關稅確實被視為維護國家安全重要的「防禦性武器」。最高法院僅僅執著於「程序合法性」,這是一種典型的「法盲」,缺乏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危機考量。

3,關稅是反制經濟威脅、保護本土產業鏈的國安工具,如果失去這項工具,美國國安將門戶大開。最高法院在強調立法權時,矯枉過正的壓抑了行政機關的「國安裁量權」,也忽視行政部門在面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對策。

4,我贊成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少數派意見,認為在「緊急狀態」下,總統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5,判決本身產生了「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國家的實質利益」之間的錯位。試問,俄羅斯侵略烏克蘭「需要法律的程序正義」嗎?中共如果發動對台戰爭,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同意嗎?所以,這項判決反映了美國憲政體制在應對現代高速地緣競爭時的「失能感」。判決本身阻礙了美國在國際政治上的應變能力。特別是面對集權高效、能迅速動員國家資源的競爭對手(如中國或俄羅斯)時,顯現出一種令人焦慮的「制度性遲滯」。

6,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當最高法院判定川普的對等關稅無效,要求他必須回到國會進行立法程序時,這意味著政策將進入漫長的聽證會、遊說團體博弈與黨派拉鋸。在這段決策空窗期內,競爭對手可以迅速調整供應鏈、轉移資產或進行外交反制。這種「慢半拍」的節奏,在高速競爭中往往就是致命傷。

7,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自廢美國武功」。首先是行政權的自我束縛,當行政機關推出一項旨在應對外敵的國安政策時,第一時間面對的不是外國對手,而是國內受損利益團體的法律訴訟(如進口商對關稅的挑戰);其次,「法治」成為對手的工具,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美國的司法透明度與程序正義,透過資助智庫、遊說團體或法律訴訟,從內部拖延美國的國防與經貿決策。

8,美國「戰略一致性」的崩塌。美國的政黨政治與分權體制,導致其政策缺乏長期性和連貫性。每四年一次的大選,加上法院對行政權的隨時修正,使得美國的全球盟友始終處於忐忑不安之中。

9,國安與法理的撕裂:即使行政機關認為這是國安急務,法院依然可以基於法理將其推翻。這種內部的不和諧,讓美國在面對像中國這種「舉國體制」的對手時,顯得像是一個「肢體不協調的巨人」。

10,我把美國最高法院稱為「最高法匠院」,他們寧可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失利,也不願讓總統獲得依據情勢判斷的關稅權。這種「程序上的潔癖」將轉化為「美國實力的流失」。

※作者為本報專欄作家,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中國問題與國際戰略學家,《宋國誠觀點》(YT頻道)主持人;《宋國誠觀點》(Blog)版主;最近著作圍堵中國(2026, 今周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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