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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大包天!在「新北地院廁所」偷拍3年 前佐理員二審減刑「仍要入獄」

太報

更新於 05月14日09:08 • 發布於 05月14日09:04 • 白廷奕
前佐理員駱思龍在新北地院板橋院區偷拍同事。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北地院前佐理員駱思龍涉嫌在板橋院區廁所、茶水間及辦公室放密錄器偷拍同事私處,時間長達3年,共14人受害。他一審時只成功與1人和解,新北地院依妨害性隱私等33罪,判他3年7月徒刑(含可易科罰金)。他上訴後與11名被害人和解,高院今(5/14)日部分撤銷改判,16罪可易科罰金,另有17罪判7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若定讞,他仍須入獄。可上訴。

調查指出,駱思龍自2005年起在新北院當法警,後來透過內部徵選改任佐理員,在板橋院區調查保護室任職。他為逞淫慾,竟利用獨自留在辦公室加班的機會,用膠帶在辦公室座位、茶水間低處貼上密錄器,偷拍同事裙底、內褲及大腿內側。離譜的是,駱思龍也在男、女廁蹲式馬桶集污槽上方放置,趁同事如廁偷拍屁股和私密部位。全案直到1名被害人在馬桶內發現密錄器才曝光。

駱思龍大膽在法院內偷拍同事裙底、大腿內側和私處。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本報繪製

駱思龍應訊時認罪,還坦承早已拍了2、3年。檢方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性隱私罪(含未遂)起訴駱思龍,主張他利用公務員職務機會犯罪,應加重其刑。

但一審新北地院指出,駱思龍是在一般下班時間裝密錄器,且拍攝對象都是法院同事,不是向他洽公的民眾,與他的職務沒有直接關聯。新北院認定,駱思龍犯33罪,其中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5次、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27次(另有未遂1次),考量他僅與1名被害人和解,其餘被害人不願和解,判處3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判7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提起上訴,主張一審沒依駱思龍的公務員身分加重刑度,也沒考量他每次犯罪情節都不同,都量處類似刑度,實在不妥。檢方也認為,駱思龍沒有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應該從重判刑。

高院考量駱思龍積極和解,給予減刑。侯柏青攝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駱思龍只是負責處理一般行政業務,他利用下班時段裝設密錄器,與職務上所能控制的機會、權力等無關,不適用加重規定。合議庭也認為,一審有區分駱思龍裝設密錄器的地點、有無和被害人和解等因素,給予不同的刑度,也說明他有和解意願,只是因被害人不想才沒如願,不能推論他犯罪態度不佳。

合議庭認定,駱思龍犯33罪,考量他一審被判刑後,積極與11人達成和解的犯後態度,因此將其中27罪全數減刑1月,其餘6罪(3人)駁回上訴。由於全案有16罪可易科罰金,17罪不得易科罰金,如果定讞,他仍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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