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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查無毆打燙手照佐證 署長之子活逮慣竊遭控恐嚇取財案不起訴

鏡週刊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署長之子壓制半夜入火鍋店的竊賊,反被告傷害強制。 (翻攝火鍋店網站)

警政署署長張榮興的兒子張邵棠在台中市經營的火鍋店去年遭一名慣竊入內,張發現保全被解除,緊急與洪姓友人趕回現場,撞見賴姓慣竊逃竄2樓,雙方爆發肢體衝突,張拉下鐵門防止逃脫。事後賴被依竊盜罪起訴判刑,賴則控訴遭棍棒毆打、熱湯燙手、還逼簽本票100萬元、拍照。賴第一次到中檢提告,檢方認為單一指述、罪證不足不起訴。經續查,賴稱兩人逼他簽本票後,用手機拍照。員警查閱2人手機,內容並無當晚逼簽本票等紀錄,恐嚇取財不起訴確定。

不過從驗傷單來看,檢方認為2人阻止賴男確實造成賴男傷害,依傷害、強制罪起訴,該案目前在台中地院審理中,傷害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強制罪部分,2人坦承犯行,台中地院改以簡易庭程序,將於近日宣判。

署長之子壓制半夜入火鍋店的竊賊,反被告傷害強制。 (翻攝google 街景)

中檢續偵時,張、洪2人仍堅詞否認犯行,張表示他原本在附近一家「超級巨星」唱歌,要回家時發現火鍋店的保全被解除,就趕快回店裡查看,在門口就看見賴站在櫃臺前,鐵門半開,賴見狀就往二樓跑,「我跟洪進去後,因為怕賴攜帶財物跑掉,就把鐵門拉下來,當時我跟洪試著要壓制他,他逃竄到廚房,因火鍋店在關門前會燙熱熱湯保存到隔天使用,他在逃竄的過程中遭熱湯燙傷,並非我們燙他。」「我從唱歌的地方直接去火鍋店,身上怎麼可能會有本票?火鍋店內也沒有本票,是他苦苦要求不要報警,我們清點完店內並無財物損失,才讓他離開。」

不過賴在警詢及偵查中指控2人有強迫他簽署本票,還說「本票簽署完2人就拿走了,本票也有拍照,只是目前2人沒有對我聲請本票裁定。」不過經員警查閱2人手機內容,並未發現有傷害、妨害自由或違反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等相關事證,檢方認為不能以單一指述作為證據,恐嚇取財部分仍不起訴,賴未聲請再議,不起訴確定。

至於傷害強制部分,兩人仍否認犯行,辯稱只有壓制、拉扯。中檢比對監視器畫面,發現賴是於凌晨3點38分騎機車到店附近入內,張和洪凌晨3時46分到火鍋店,直至5點3分離去;賴則於五點34分到派出所,並由救護車送醫,身上有大面積紅腫,雙手遭燙傷。檢方認為,張與洪確實有毆打、澆熱湯,依傷害、強制罪起訴。案經法院審理,傷害罪部分雙方和解,強制罪因是公訴罪,張與洪坦承犯行,稱因火鍋店遭竊而氣憤,請求處罰金刑並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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