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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戰爭行為可判刑 法務部:拉脫維亞、芬蘭有先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2日04:15 • 發布於 03月22日04:15
法務部報告指出,拉脫維亞、芬蘭均於該國「刑法」中,明文處罰煽惑戰爭的行為。(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提案修正國安法,針對鼓吹武統的戰爭言論、消滅我國主權最高可罰百萬,遭藍營質疑違反言論自由。法務部送交立法院修法公聽會的報告舉例,拉脫維亞、芬蘭均於該國「刑法」中,明文處罰煽惑戰爭的行為。

行政院所提「國家安全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中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報告指出,「羅馬規約」第25條第3項規定,揭明在個人行為責任下,教唆、幫助、促成實施羅馬規約所列犯罪之人(包括滅絕種族、危害人類、戰爭及侵略罪等),其本身即可成立犯罪,與正犯是否成立犯罪無關,故在具體個案中,如藉由發表鼓吹戰爭或仇恨言論之方式,教唆、幫助、促成實施羅馬規約所列犯罪之人,即有可能成立犯罪。

法務部強調,拉脫維亞、芬蘭均於該國「刑法」中,明文處罰煽惑戰爭的行為。德國鑑於其歷史背景特殊性,並為落實「羅馬規約」規定,於該國「刑法」第130條第1項特別明文處罰對特定仇恨性言論,第3項則處罰公開擁護納粹之言論,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另據外媒報導,拉脫維亞、芬蘭的案例,多半是「支持侵略、宣傳戰爭行為」而被追訴。在拉脫維亞,公開呼籲侵略戰爭,最高可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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