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8歲女童超商買糖竟被摸臀!36歲男辯稱掏零錢時誤觸
高雄市一名36歲張姓男子在超商見一名8歲女童獨自選購零食,竟趁機伸出鹹豬手觸碰女童臀部,張男到案後矢口否認,辯稱是「掏口袋零錢不小心碰到」,但橋頭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張男刻意繞道,且有手心外翻等不自然舉動,不採信其說詞,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處他拘役80天。
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23日中午12時許,張姓男子在高雄市某超商結帳完畢後,發現年僅8歲的女童獨自站在店內距離門口最遠的貨架旁,張男並未直接走向大門離開,反而多次朝女童方向張望,隨後刻意繞回貨架走道。
在經過女童身後時,張男將左肩下壓、手臂外翻,以手心觸碰女童臀部後才離去,女童因具備防範意識,深知此為性騷擾行為,立刻告知同行的阿嬤,並向超商店員反映後報警處理。
檢警偵訊時,張男皆否認有性騷擾意圖,辯稱當時是在檢查口袋裡的零錢,彎腰摸口袋時才不慎觸碰到女童。
不過法官勘驗超商監視器畫面發現,張男結帳後大可經由寬敞走道直接離去,卻毫無緣由地繞行至店內最深處,且女童身旁走道仍有充足空間,張男卻刻意將身體向左逼近,且一般人步行時手臂應自然下垂,若要檢查口袋,應將手伸入或貼在口袋外側,但畫面顯示,張男刻意將左肩下壓、左手肘外翻,使手心得以精準碰觸女童臀部,舉止明顯違背常理,認定其為蓄意的性騷擾行為。
橋頭地院審酌,張男與女童素不相識,僅為滿足私慾,竟對身心發展初期的稚齡兒童伸出魔爪,侵害其身體自主權,且張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犯後態度不佳。
法官考量張男過去無前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規定,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處拘役8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