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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被害人可閱覽法官意見 死刑評議簿永久保存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案」,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並規範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案」,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並規範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1月29日審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明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讀條文新增,案件的被害人,亦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所謂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3款的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此外,三讀條文指出,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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