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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蠍男被控毒殺1死1傷!委任律師開酸:他不是兇手,但檢察官需要一個「被告」

太報

更新於 04月20日15:56 • 發布於 04月20日15:55 • 侯柏青
驚世人夫張書源投毒殺妻,拿寶特瓶現身醫院。刑事局提供

有殺人前科的61歲男子張書源,10年前涉兩度投毒險害死時任女友,另涉5年前趁新婚妻到醫院動手術時注射麻藥害命,檢方依諸多旁證將張男依殺人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天首度開審,張男否認犯罪,委任律師表示,「某些人成為被告,只是因為案件需要一個被告,所以他坐在這裡…不要單純因為『懷疑』就認定兇手,不能腦補成一個故事。」

檢方查出,61歲男子張書源在1993年曾因殺人案服刑17年,出獄後,2012年娶了越南女子武氏,但武氏產子後猝逝,兒子過幾年也病故,張男先後申領到保險金。他在2016年搬入王姓女友租屋處,卻陸續盜領其帳戶275萬元。翌(2017)年2/18,張男涉嫌用不詳方式投毒(海洛因)給王女,王女昏迷後送醫保命,但張男3天後竟又投毒,王女僥倖逃死,逃離張男魔爪。

張男在2021年3月另娶陳女,陳女婚前投保200萬,她在同年3/30到亞東醫院動痔瘡手術,當天深夜卻在病房內抽搐昏迷,搶救25天不治,張男涉嫌注射麻藥「待布卡因」(Dibucaine)殺人。本案由時任「最美檢座」、檢察官陳漢章偵結,依殺人未遂、毒品及殺人罪起訴張男,由國民法官接手審理。

張書源今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的3名委任律師林俊宏、陳奕廷及高振云幫忙辯護。

張書源的委任律師林俊宏抨擊,檢方只是需要一個被告。資料照。陳品佑攝

律師酸:檢察官言之鑿鑿卻不起訴

林俊宏在開審陳述時,不客氣地開酸檢察官,「某些人成為被告,只是因為案件需要一個被告….就像某人失蹤,可能是最後見他的人有嫌疑;有人死了,遠親繼承他的財產,一開始也可能被懷疑;有些人,所有不幸的場合,他剛好都出現…」

他認為,檢察官嘗試告訴大家的是,一個關於「懷疑」的故事。「張書源因為檢察官『懷疑』的故事,因此坐在這裡,因為,陳女過世,張書源是最後一個碰到她的人….檢察官還往前推到前女友王女昏迷,甚至說前前妻(已歿武氏),但這些,沒有一個被起訴,檢察官言之鑿鑿,卻沒有起訴,只有懷疑,不能認定一個人有罪。」他說,司法審判,就是要找出「被證據指向」的人,而不是找一個「最容易被當成兇手」的人。

林俊宏拋出幾個問題,王女昏迷的真正原因是海洛因嗎?張書源和海洛因有關連嗎?張書源和王女的關係是什麼?至於死亡的陳女,他則認為,檢察官只是推論張書源可能用「待布卡因(Dibucaine)」下毒,但陳女真正的死因是什麼?如果兩者沒有關聯,檢察官起訴是對的嗎?張書源的行蹤真的這麼可疑嗎?

張書源投毒殺妻卻神色自若。資料照。刑事局提供

他質疑,本案啟動偵查是因為陳女死亡的事件,但檢察官卻花了4年調查?而且王女的案子早在10年前就不起訴了,這次為什麼能重新起訴?

他向國民法官喊話說,「王女在2017年2月18日、2月21日昏迷,原因根本不是海洛因中毒,而是服用其他『處方藥』,林女曾經到林口長庚醫院、馬偕醫院及台北榮總及高柏森耳鼻喉科看診,我們會請台大醫師翁德怡說明王女為什麼會昏迷。」他說,從榮總的函文也看得出來,檢驗恐有問題。

林俊宏說,張書源沒有接觸海洛因的管道,且北投分局在2017年2月25日王女昏迷時,也曾經搜索過其租屋處(未發現海洛因)。他強調,根據王女的警詢筆錄及她和張書源的LINE對話,可以看出來,2017年以後,王女和張書源的互動依然良好,而且關係密切….

驚世人夫張書源投毒殺妻,警方上門搜索。資料照。刑事局提供

陳女死於癲癇非麻藥

至於死亡的陳女,從她的亞東醫院病歷、台大醫院鑑定及翁德怡的說明,可以看出來,她在2021年3月30日於病房內抽搐,和「待布卡因(Dibucaine)」根本沒有關聯,病因應該是「突發性癲癇」。

林俊宏更抨擊檢察官聲請傳喚的證人、資深法醫蕭開平,他說,由蕭開平鑑定死因的冤案平反判決及監察院的報告可以發現,他到底在司法實務上製造了多少冤案。

「最美檢察官」陳漢章已經轉換跑道當律師。資料照。翻攝臉書@樂樂檢察官

林俊宏說,張書源缺乏管道取得致死劑量及濃度的「待布卡因(Dibucaine)」,以他的工作、學習背景,根本不可能拿到這些東西。「陳女住院時,張書源也沒有異常行為,從同房病友及護理師的證詞可以發現,陳女失去意識的過程中,張書源沒有特別反應和行為。」

他強調,陳女過世後,張書源也沒有拿到保險金,也沒有異常反應,他甚至去函立委辦公室希望拿回大體;至於,檢察官提到張書源的前前妻及兒子的死亡,這些經查都沒有問題。

他最後感嘆,「張書源為什麼坐在這裡?不是因為他是兇手,是因為檢察官需要他坐在這裡,因為這個案件需要一個被告,很多事情的發生未必是有人做了什麼,希望所有的審判和偵查都要有證據,不要單純因為有懷疑就認定兇手,這不是腦補成一個故事,他不是因為做了什麼,而是檢察官『需要』他坐在這裡。」

審判長聽完檢辯雙方的開審陳述後,當庭簡短諭知,本案從4/20到4/30,會花9天的審理庭期,4/30為最後審判日,全案定5/4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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