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柯文哲判刑17年北檢壓線上訴 上訴範圍、理由曝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柯文哲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案件偵審期間備受爭議的「小沈1500」被認定沒有實際證據,但收受210萬元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賄賂款。對此判決結果,台北地檢署已對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等9人提起上訴,台北地方法院也已收到上訴狀。另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台北市都委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部分,則不上訴。
北檢上訴範圍為對柯文哲、沈慶京、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木可公關董事長李文娟、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應曉薇助理吳順民之「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就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前局長黃景茂、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會計師端木正之「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台北市都委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部分,均不上訴。
北檢認為,柯文哲涉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於2022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導致犯罪事實的論述、量刑基礎未能完整,應再行審酌。
又涉行收賄部分,原判決對於「小沈1500」不另為無罪諭知,是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包括工作簿的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的文書,且為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事後傳訊息給民眾黨立委黃珊珊的簡訊提到「威京小沈已給過」,已足夠作為其收受賄賂的證據。
另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的1600萬元,與工作簿的紀錄有時間緊密的關聯性。依此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再加上1500萬元,總額共1710萬元,始符合真實。
至於柯文哲與時任台北捷運董事長的李文宗、木可公關李文娟涉侵占政治獻金剩餘款100萬元部分,柯文哲、李文宗和媒體人邱復生討論投資案時,所爭的投資標的為「網路新聞事業」,並在文字中使用「投資」、「賺錢」、「抽成20%」、「找商機」等語,皆具體反映柯文哲內心對於資金用途及獲利期待的主觀認知。
又投資款100萬元為柯文哲委由邱復生用以創立網路社群獲利平台,投資邱復生主導規劃,具商業性質的網路媒體。李文娟、李文宗研究邱復生的「國際電影公司」報表目的,為評估資金投入後,不致血本無歸,足認該款項並非單次勞務提供的對價,而是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主觀上具有獲利期待的投資。
檢方認為原判決就柯文哲、沈慶京犯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部分,未將沈慶京交付給柯文哲1500萬元賄款,以及2人於2022年2月間,共同向產發局施壓儘速同意鼎越公司所提請求等情認定為犯罪事實,已足大幅動搖量刑審酌所依憑的事實基礎,又1500萬元金額高於210萬元,原審有量刑過輕之虞。
而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本屬政治獻金性質的金錢及政治獻金剩餘款,金額高達6000萬餘元,該金額之意義不在於侵害財產法益,更侵蝕政治獻金制度的公信力,為高度公共性法益之侵害,其不法內涵顯高於一般侵占案件。原判決未就此重大制度性損害予以充分加重評價,致量刑明顯偏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沈慶京被判刑10年部分。北檢認為,沈慶京無視都委會已做出明確決議,亦不顧法院已認定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為一次性保障,並判決京華城公司敗訴,徒憑己意,以財團權勢及鉅額金錢為手段,分別行賄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請託以市長、議員身分裡應外合,成為威京集團獲取不法利益之保護傘,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亦屬過輕。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所犯則為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洗錢罪侵害法益本質互異,具有獨立性與侵害加重效應,但原判決在收賄及洗錢金額皆屬巨大的情況下,未能反應數罪併罰之實質危害,定執行刑過輕,導致量刑輕重失衡。應曉薇身居要職卻徇私枉法,犯後態度惡劣且嚴重干擾司法,應予從重量刑,以維護公平正義及社會法規範信賴。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前局長黃景茂在審判中仍堅稱其係「捍衛文官尊嚴」,相較於彭振聲、邵琇珮均已正視己過、有所悔悟,尚難認黃景茂就其所犯過錯有何反省之意。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有過輕之虞。
李文宗部分,北檢認為,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曾向李文宗告知,京華城及沈慶京的訴求,北市府於2019年7月1日,將京華城為申請放寬增加住宅使用項目之都市計畫書公告公展及提送都委會審議,沈慶京與柯文哲即於同年7月8日會面,李文宗當時有陪同。
且朱亞虎傳送予李文宗之訊息,包含諸多異常用語,李文宗未提出疑問,以簡訊回覆「長輩友人涓涓相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可知其對於朱亞虎欲傳遞之訊息與京華城案有關,已有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