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18萬房租挨告 房客反控「凶宅、漏水」吞敗
台中市一名楊姓男子向蔡姓房東承租一處店面,事後卻指控房東隱瞞房屋是「凶宅」,並以房屋漏水為由,不僅拒付租金,更反告房東要求返還已付費用。雙方對簿公堂,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定房屋3樓雖曾發生自殺事件,但與楊男承租的1樓不相鄰,不影響使用,「凶宅」主張不成立,判決楊男仍需給付積欠的租金及水電費共19萬5392元,其反訴則全數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112年9月,楊男向蔡姓房東承租位於台中市西區公益路的一處1樓房屋,每月租金2萬元。不料,楊男後續卻積欠長達9個月、共18萬元的租金,蔡姓房東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追討租金及代墊的水電費。
法庭上,楊男強力反擊,主張簽約時蔡姓房東故意隱匿該房屋3樓曾發生輕生事件,屬於交易觀念中的「凶宅」,已構成詐欺,因此要求撤銷租約。此外,楊男也辯稱房屋有嚴重漏水問題,房東經催告後仍不修繕,他早已在113年6月間終止租約,無需支付後續租金。楊男據此提起反訴,先位要求房東返還租金及押金20萬元,備位也要求至少返還押租金6萬元。
然而,法官審理後並不採信楊男的說詞。判決調查,根據相驗卷宗,輕生事件確實發生在3樓,但與楊男實際使用的1樓空間完全獨立,進出動線也無需經過事發地點,「於此情下聯想到輕生事件的不安感程度相當有限」,難以認定會影響承租意願或導致價值減損,因此不構成詐欺或物之瑕疵。
至於終止租約是否有效?法官發現,雙方租約明定終止契約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但楊男僅透過LINE在113年6月7日通知,距離其主張的6月20日交屋日,未滿1個月,程序不合法,終止行為無效,因此楊男仍有給付租金的義務。
關於漏水問題,房東抗辯是楊男私自加裝熱水器所致,師傅拆除後問題即解決。法官亦未將責任歸於房東。
最終,法院計算楊男積欠的18萬元租金屬實,而水電費部分扣除楊男已支付的款項後,尚欠1萬5392元,合計應給付房東19萬5392元,並須加計利息。至於楊男的反訴請求,則因理由不足,遭法官全部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