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拒付18萬房租挨告 房客反控「凶宅、漏水」吞敗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11月21日21:20 • 簡銘柱

台中市一名楊姓男子向蔡姓房東承租一處店面,事後卻指控房東隱瞞房屋是「凶宅」,並以房屋漏水為由,不僅拒付租金,更反告房東要求返還已付費用。雙方對簿公堂,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定房屋3樓雖曾發生自殺事件,但與楊男承租的1樓不相鄰,不影響使用,「凶宅」主張不成立,判決楊男仍需給付積欠的租金及水電費共19萬5392元,其反訴則全數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112年9月,楊男向蔡姓房東承租位於台中市西區公益路的一處1樓房屋,每月租金2萬元。不料,楊男後續卻積欠長達9個月、共18萬元的租金,蔡姓房東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追討租金及代墊的水電費。

法庭上,楊男強力反擊,主張簽約時蔡姓房東故意隱匿該房屋3樓曾發生輕生事件,屬於交易觀念中的「凶宅」,已構成詐欺,因此要求撤銷租約。此外,楊男也辯稱房屋有嚴重漏水問題,房東經催告後仍不修繕,他早已在113年6月間終止租約,無需支付後續租金。楊男據此提起反訴,先位要求房東返還租金及押金20萬元,備位也要求至少返還押租金6萬元。

然而,法官審理後並不採信楊男的說詞。判決調查,根據相驗卷宗,輕生事件確實發生在3樓,但與楊男實際使用的1樓空間完全獨立,進出動線也無需經過事發地點,「於此情下聯想到輕生事件的不安感程度相當有限」,難以認定會影響承租意願或導致價值減損,因此不構成詐欺或物之瑕疵。

至於終止租約是否有效?法官發現,雙方租約明定終止契約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但楊男僅透過LINE在113年6月7日通知,距離其主張的6月20日交屋日,未滿1個月,程序不合法,終止行為無效,因此楊男仍有給付租金的義務。

關於漏水問題,房東抗辯是楊男私自加裝熱水器所致,師傅拆除後問題即解決。法官亦未將責任歸於房東。

最終,法院計算楊男積欠的18萬元租金屬實,而水電費部分扣除楊男已支付的款項後,尚欠1萬5392元,合計應給付房東19萬5392元,並須加計利息。至於楊男的反訴請求,則因理由不足,遭法官全部駁回。全案可上訴。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獨/律師游光德涉詐潛逃 父盼出面說清楚「法院不是一個人說得算」

聯合新聞網
02

「神鬼律師」破壞電子手環跑了!洗錢1.1億 曾替徐巧芯大姑辯護

太報
03

羞辱少年「最離譜法官」周靜妮撤職定讞 律師資格一併遭沒收

鏡新聞
04

去大公司磨練!陳柏惟宣布:申請加入民進黨

NOWNEWS今日新聞
05

快訊/天雨路滑釀禍!國3苑裡段轎車自撞護欄「車體變形」 2人當場慘死

三立新聞網
06

李貞秀喊「身為立委」留言大翻車!傳被「禁上台質詢」本人尬回9字

民視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