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廣法部分條文初審過關 衛廣執照效期延長至9年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22日)逐條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只有第1、2及11條條文修正通過,包含衛星廣播電視執照效期從6年延長為9年,其餘爭議條文均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國民黨召委洪孟楷22日排案逐條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立委羅智強等人提案修訂第1條,將制定本法的目的新增一句「捍衛新聞自由」,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同意,修正通過;第二條則依羅智強及民眾黨團提案修正通過,將「本法用詞定義」新增第8項「新聞及財經新聞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新聞等節目為主之頻道」。
另外,第11條同樣由羅智強等委員提案,將「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的執照效期從6年延長為9年,比照「無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做法,陳崇樹同意;原本提案延長至7年的立委翁曉玲也表示支持。對於翁曉玲關切具體細節如何執行,陳崇樹則說明將依往例執行。他說:『(原音)跟委員報告,就2個部分,無廣法部分以往也是從6年延長9年的時候,已經操作過一次了,它沒有在它的母法裡頭去明文說怎麼處理,但是有廣法那邊有明文處理,所以不是問題。(翁曉玲:好,那如果這樣的話,我希望也能夠列為通過第11條條文的一個附帶決議,就是說現在的衛廣執照會自動延長到9年,因為我們講法律是從公布之後開始實施。所以為了避免萬一之後主管機關又有新委員有不同的想法、有不同解釋的時候,所以我是希望能夠做一個附帶決議。)』
最後,委員會決議由NCC在條文說明欄詳盡說明:「本法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為有效之執照,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9年」。
除了這3條條文,其餘提案包括衛廣業者財務應公開透明;為避免黨政軍條款引發的爭議,建議放寬間接持股比例,且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單純投資行為之持股比例不應納入計算;以及縮短NCC審查業者申設及換照期限;針對撤照等重大訴訟案,在法院判決定讞前,也應讓業者繼續營運,以免對業者、員工及新聞自由造成嚴重侵害等多條爭議性條文,都保留送院會協商。(編輯:沈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