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訂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考試院:應考慮納地方民選首長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為規範政務人員之行為分際及行政中立,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提出訂定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今於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但主管機關與民選首長是否納入仍待討論,考試院則認為,政務人員相關行為義務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規定,實務上也運行多年,若要進一步訂專法,主管機關應為行政院,並建議考慮納入民選地方首長。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報告時說明,民國87至101年之間,考試院5度將政務人員法草案等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但都因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後銓敘部曾在108年再提出草案,但行政院提出政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主管機關是考試院抑或是行政院的疑義,因事涉兩院職權分際,因此請銓敘部與相關機關持續協調,有共識後再行處理。
劉建忻指出,政務人員的行為規範等事項,已散見於現行法令當中。如公務員服務法除有經商投資限制的規定,也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公正無私,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或政府信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加損害於他人;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也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該法所禁止之行為。刑法亦有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的規範。
銓敘部次長懷敍表示,目前政務人員相關行為義務,有分散於各法令規範,如服務及懲戒事項等,分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部分規定,其中服務法所定應謹慎發言、保密義務、禁止濫權、依法定時間辦公、禁止經營商業及不得擅用行政資源等行為義務規範亦適用於規範政務人員行為;又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懷敍提到,考試院是負責文官法制之靜態事項,而政務人員進用人數以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占絕大多數,行政院須合理分配國家資源,需妥適規劃人員配置與管理,以利政府政務推動,政務人員行為之動態管理多屬行政院權責,若專法通過,行政院應更適合為主管機關。另相關事項各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似應共同遵守,是否納入專法準用,也建議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