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后豐大橋命案被告再審無罪定讞的啟示
又是過度倚賴供述證據鑄成的冤案!
后豐大橋陳姓女教師墜橋命案,這件舉國矚目的冤案,延宕23年之後,今年5月,最高法院審判長梁宏哲(主筆法官周盈文)終於判決兩名被告王淇政、洪世緯均無罪定讞(參見114年台上字第4號判決)。本案自案發迄今,輿論媒體高度關注,報導與評論汗牛充棟,筆者無能也無意全面評述本案彰顯出來的司法弊端,以下僅略舉數端拾遺補缺。
壹:崎嶇坎坷、跌宕起伏的平反翻案路
首先,筆者先略述本案自案發迄再審無罪定讞的過程。本案是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發生,被告王淇政與陳姓女教師原為情侶,兩人相約到后豐大橋談判分手,另一被告洪世緯是王淇政的友人,當時,洪世緯開車載王淇政到后豐大橋,談判過程中,王、陳女發生爭執後,陳女墜落橋下,洪世緯打電話報警,王淇政抱著陳女痛哭,陳女因傷重不治死亡。
案發後,陳女家屬質疑王淇政涉嫌殺人,警方依共同殺人罪嫌將王淇政、洪世緯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起初,林柏宏檢察官原認定王、洪兩名被告罪證不足於93年9月處分不起訴,但案經台中高分檢署再議發回續查,94年7月間,另一檢察官林弘政根據目擊證人王清雲的翻供證詞認定:本件命案,是王淇政在盛怒之下,從後方抱住陳女,在旁的洪世緯抓住陳女的腳,兩人合力把陳女抬到大橋護上後,王淇政對對陳女說,如果要分手,就會讓你去死,陳女不願意繼續和王淇政在一起,大喊救命,後來王淇政先鬆手,洪世緯接著鬆手,導致陳女落下,頭部撞擊河床,傷重不治死亡。
本案一、二、三審的審判程序順利,大約僅4年即論罪定讞。一審論處王淇政、洪世緯共同殺人罪,分別判刑15年、12年6月之後,二、三審均予維持定讞(參見最高法院98年台上3299號判決),但3年後,101年間,李復甸、馬以工、余騰芳等監委的調查報告明確指稱本案是冤案,從此開啟了非常上訴與再審的救援平反之路。
不過,不止非常上訴之路很不順利,檢察總長提起2次非常上訴均被最高法院駁回;再審之路也是跌宕起伏、十分坎坷,若非修正放寬再審要件,本案恐怕連聲請再審的資格都沒有。
可是,即便再審要件放寬了,但是,台中高分院的再審大門還是始終緊閉。義務律師團前後至少聲請了5次再審,台中高分院均駁回聲請,儘管歷經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裁,台中高分院第5度裁定還是堅持駁回聲請,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主筆法官黃瑞華)鑑於再審聲請案於5年間在二、三審一再來回,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權益,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乃於107年2月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兩名被告刑之執行─釋放出獄(參見最高法院106台抗字637號裁定)。
這份最高法院首件自為裁定再審,頗獲輿論好評,筆者也予肯定。有位資深最高法院法官即盛讚道:本案若非由黃瑞華主筆,恐怕還會在二、三審之間再打幾年「乒乓球」!
本案再審之門雖然已經開啟,但是,距離無罪定讞還是很遙遠,這次是台中高分院一再改判無罪,但是,台中高分檢署檢察官卻一再上訴爭執再審無罪有調查未盡之違誤,要求發回再詳查,最後,還是再歷經兩次更審無罪,2次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才於7年後的114年5月無罪定讞。
貳:延宕23年才翻案成功的5點關鍵論證缺失
綜觀23年來的本案偵審、再審平反歷程,有位熟悉本案卷證的資深法官認為,本件冤案之所以延宕23年才翻案改判無罪定讞,關鍵有5點:
沒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缺乏勇氣與擔當;
沒有詳細閱卷;
對於龐雜卷證,捉不到主軸;
對於相互扞格的證據,欠缺辨別釐析能力。
以上檢討觀點,都是針對承審法官求全責備而論。對筆者而言,這些審判弊端,檢討論證太過繁瑣,且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有詳細檢討摘,限於篇幅,筆者不再置喙。筆者本文關注的重點在於:本件冤案的淵藪是太過倚重供述證據─即目擊證人王清雲的翻供指證,而王清雲翻供的關鍵推動力,則有政治力介入的陰影。
參:政治力介入導致關鍵目擊證人翻供,過度倚重供述證據,鑄成冤案
過度倚重供述證據所衍生的審判弊端,最高法院7年前曾有一件加重強盜案的發回要旨有一段「旁論」,筆者認為,可以完全套用在本案上:「晚近司法實務上,偶見判刑確定案件,再審結果,改判無罪的情形發生,檢討起來,多因原先過度重視供述證據,而忽略與之不完全相適合的非供述證據所致」。(參見107台上第3182號判決)
觀察時間順序,107台上3182號判決,正好在本案裁准開始再審的106台抗637號裁定之後大約半年,筆者認為,作成3182號判決的審判長洪昌宏,他之所以會寫出這段「旁論」,很可能是針對本件冤案有感而發的。
觀察本案,筆者強烈質疑,由不起訴到起訴的轉折關鍵,就是目擊證人王清雲的翻供,而翻供的關鍵在於─有政治力介入。
在本案發第一時間,目擊證人王清雲的證詞表示,僅有看到一道黑影自橋上掉落橋下,證詞簡略並不明確,參照被告通過測謊,承辦檢察官林柏宏認定被害人陳女是自殺,並非兩名被告將她丟下橋。
可是,93年1月14日,王清雲翻供,而且證述詳盡明確多很多,重點是:他指證,他看見橋上有二人將死者丟下橋,林弘政檢察官乃將王淇政、洪世緯依共同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以上起訴前後王清雲供述詳細內容,在媒體報導、谷歌上,及裁判書上都能查詢得到,筆者不贅述。以下,筆者要揭露的是「政治力介入」,導致目擊證人王清雲翻供,促使本案由不起訴翻轉成起訴,進而一、二、三審判重刑確定的幕後,這是裁判書及案卷內均有資料可查,但媒體與輿論均未青睞的部分。
首先,是立法委員劉銓忠於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林柏宏偵辦期間,即91年12月10日,轉寄被害人陳女家屬整理13大疑點資料給林柏宏,其內容記載:「男方開車追逐女車,在橋上超越攔下擋住車子,下車追、在橋上追逐,往北(后里方向),有目擊證人看到,最後應是2個大男生包抄至車子圍至(住)女方,雙方大聲爭吵相罵,女方嬌小不可能自行跳下,從掉落地點垂直下降,臉朝上,後腦著地,定是女方背靠欄杆,被2男扶起或架起,倒頭栽垂直下去,因為從自由落體原理判斷可知,由目擊證人所言,由溪底往橋上看,2車停橋上,3人在追逐,爭吵得很大聲,罵得很難聽,女方大聲喊救命,之後黑影掉下來,由男方所供是女方提出分手,由常理判斷:女方不要跟男方往來,女方不會做傻事,應是男方較激動,是否被脅迫等內容(見相字卷第86至90頁)」。
以上函文,固然可以解釋為立委「為民服務」,只是轉函關心、提醒承辦檢察官注意,僅供參考而已,並無施壓之意,但是,觀其內容,已經很明確的敘明,希望檢察官朝共同殺人罪偵辦,甚至起訴了,這不是關說施壓是什麼?
從結果觀察,劉銓忠這份轉函關說文,固然沒有影響到林柏宏檢察官的偵查結果,林柏宏檢察官只是將函文附在相字卷罷了。不過,以劉銓忠是台中市紅派大老,當時,還是連任4屆立委如日中天的實質影響力,這份附於相字卷中的函文,對於林柏宏檢察官雖然沒有影響力,但是,對於林弘政檢察官的起訴,是否也沒有影響力呢?從事後諸葛的觀點來看,恐怕很難說無實質無影響力吧!
其次,是本案的告訴代理律師朱元宏是否有誘導或教唆目擊證人王清雲翻供之嫌?據卷證資料顯示,目擊證人王清雲在案發後當天或91年12月11日前即與告訴人等接觸,告訴人等並勾勒出死者被害之可能細節。
據朱元宏的公開說法,是被害人家屬找出王清雲,說王清雲願意說出真相,才將王某帶到事務所,他認為這是重要證據,要求王某錄音,且把錄音內容一字一字翻譯出來,然後提起再議,台中高分檢署也依錄音發回重新偵查,才又依殺人罪起訴兩名被告。
不過,按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主筆法官黃瑞華)在裁定開始再審時,所提出質疑,並非如此:「於93年1月14日翻供前,(目擊證人王清雲)已與告訴人律師多次接觸過;於93年11月16日偵查中進一步詳述目睹殺人細節前,更由告訴代理人朱元宏律師方面主動尋找後,與律師見面,詳談與告訴人等上開懷疑被害過程幾乎相同之「全部目睹內容」,再予以錄音、製成譯文,均如前述,則王清雲翻供後之證言,是否受污染,殊屬可疑。」
以上的質疑,在最高法院判決王淇政、洪世緯再審無罪定讞時,也持相同看法。所謂:「是否受污染?」,依筆者的解讀,這是在質疑朱元宏律師「是否有教唆偽證之嫌?」
朱元宏律師在本案中有教唆偽證之嫌,除了以上質疑之外,尚有他召開記者會,讓東森電視訪問王清雲陳述翻供證詞,這也有假借媒體企圖影響檢察官起訴本案之嫌。最高法院檢閱過本案卷證的資深法官認為,本案由不起訴到起訴的轉折點,就是這場記者會。
還有,就是朱元宏律師的經歷、身分與素行,也頗有可議。
朱元宏是法訓所第27期結業,是很資深的法官(他的同期現在已是最高法院審判長了,例如,本案再審無罪定讞審判長梁宏哲即是他的同期同學),他曾任台中地院法官,其妻為檢察官,他很早就退下去當律師,曾當司法黃牛詐欺被判刑3年10月,出獄後改當牧師。其母為原住民,後選上原住民市議員,在台中地區算是個對檢、警、法都具有實質影響力的政法兩棲人物。
監委馬以工調查本案時也曾表示,朱元宏87年起開始擔任司法黃牛,違反律師職業倫理,97年律師資格遭除名,種種資料,都顯示朱元宏找王姓證人(指王清雲)做出的證詞不合理。
肆:荒謬的翻供,離譜的採證論罪
最後,綜觀目擊證人王清雲的翻供證詞,可以發現:他無論翻供前、後的證述,均存有諸多瑕疵,且與卷內其他證據不符,均不得遽採為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加上,他的翻供證詞很可能已受告訴代理人朱元宏律師的「污染」,根本不值得採信,可惜,歷審的有罪論證,竟然都採信充滿瑕疵的目擊證人王清雲翻供證詞,作為判處王淇政與洪世緯共同同殺人罪的關鍵證據,真是奇也怪!
還有,更離奇的是,本案卷內鑑定證人的證述,竟然都是指向否定目擊證人王清雲翻供證詞。限於篇幅,這部分就不贅述了。
伍:餘論─可憐之人,也不宜行可議之事
評述完本案之後,筆者要說的是,本案被害人之死亡,依卷證資料顯示,有很高可能性是意外墜落橋下致死,被害人家屬有喪親之痛,固然應寄予同情,觀察最高法院的開啟再審裁定及再審無罪定讞判決內容,也是秉持哀矜勿喜態度,關照被害人家屬的心理感受,但是,筆者認為,可憐之人,也不宜行可議(甚至可恨)之事,被害人家屬於案發後尋求政治人物協助,向檢警辦案人員關說施壓的影響辦案「可議作為」─甚至已有「違法之虞」,實務上雖屬常見,也罕見責難之聲(若是首長收受類似關說函文,有的會轉交或轉知給承辦檢、警、法,並提醒要審慎處理或依法辦理,有的會收納櫃中置之不理,總之,就是不會正面得罪),但實在是不可取!
當然,檢警與承審法官未能恪遵嚴格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過度倚賴供述證據,致生23年纏訟冤獄,才是難辭其咎,這是無庸置疑的。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