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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明拍板「AI基本法」草案 未設立特別委員會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7日23:51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7日12:19
行政院會明天才將通過「AI基本法」草案。(資料照,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已多次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共提出19個版本,不過,行政院會明天才將通過「AI基本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由於朝野協商時,對於行政院是否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等多項條文,無法達成具體共識,根據行政院版並未設立特別委員會。

根據草案,人工智慧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草案明定,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及數位平權前提下,發展良善治理,並遵循永續性、人類自主性、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安全性、透明及可解釋性、可問責性等原則。

為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根據草案,政府應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的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服務的創新實驗環境,藉以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及永續發展。

除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外,草案也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發生負面影響,規範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的情事,並以法令限制或禁止相關情事發生。

草案明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的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的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層級管理規範。因應AI與勞動力的平衡,草案規範,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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