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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中警員登入警政聯網濫查6人個資 沒得到任何好處卻犯重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6月07日04:34 • 發布於 2024年06月07日04:11

台中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劉姓警員辦案時,明知有6位民眾與案情無關,卻為查他們通緝資料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登載不實案由查得;法院以劉侵害民眾個資,犯1年以上重罪,考量未將個資再加以利用,減刑後依6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1年2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員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24日間,在擔任偵查勤務時明知有6位民眾並非他辦案的對象,又未經對方同意就假借職務機會,接連使用市政派出所、第六分局警備隊的公務電腦,用其警員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單一簽入應用系統之刑案資訊系統。

檢警察出,劉在系統的「用途」欄輸入「偵辦刑事案件」、「查緝查捕逃犯」等不實查詢用途,另在「查詢條件」欄,輸入6位民眾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藉此查到6人的生日、犯罪前科及聯絡方式等,損害民眾權益、警政署系統對資訊管理正確性。

全案經第六分局督察組調閱查詢紀錄發現後,將劉送交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劉員均坦承不諱,並有相關查詢紀錄等可佐。

劉員的辯護人主張,劉僅是查詢通緝資料,也無證據顯示他將相關個資挪為他用,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法院認為,劉員是為查探6人的個人通緝刑案資料,而為非法搜集犯行,但未將個資加以利用,犯罪損害未擴大,且沒因此獲得任何好處,劉也和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完畢,且劉犯最輕本刑1年以上徒刑,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院指出,劉身為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律,卻假借職務機會侵害民眾隱私,考量一切情狀後,依6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判他1年2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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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第六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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