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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車轉彎前少做一動作害騎士受傷 提告過失傷害罪成立

華視新聞

更新於 06月09日04:15 • 發布於 06月09日03:40 • 華視
圖 /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行經路口時,才一打方向燈就馬上右轉,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而撞上受傷,這名汽車駕駛經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成立。

圖 /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圖 /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汽機車因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鑑定案件,112年計有101件、113年103件,而今(114)年截至4月底則有9件,提醒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提升用路人安全。

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裁決處指出,上述這名汽車駕駛因涉過失傷害被起訴,經法院認定其行駛至交岔路口30公尺前未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右轉,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而撞上受傷,因此判決汽車駕駛過失傷害罪成立。

裁決處呼籲,駕駛人車輛起駛、轉彎、變換車道前應記得並提早打方向燈,避免其他車輛因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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