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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將滿1年再開延押庭 柯文哲臉書嘆檢方無證據:只有各種可能

TVBS

更新於 2025年07月15日11:53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5日11:53 • 張哲輔
柯文哲-柯文哲延押-柯文哲延押庭-柯文哲羈押-柯文哲京華城案-京華城案-柯文哲延押庭結果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至今,台北地院今(15)日下午召開延押庭審理柯文哲等在押被告是否繼續羈押。對此,柯文哲臉書發文整理3位辯護律師在庭上的重點發言,強調案件「程序合法」,質疑檢方仍無具體證據,卻一再主張延押,形同將羈押制度淪為政治工具。

【柯文哲臉書全文】

2025/07/15 柯文哲遭羈押11個月後

檢察官要繼續延押柯文哲理由只有各種「#可能」。

1. 柯文哲對 黃珊珊有影響力,可能串證

2. 沈慶京已獲得交保,若柯文哲也交保,兩人有串證可能

3. 前柯辦主任李文宗是柯文哲心腹,負責政治獻金,有延長羈押必要。

柯文哲三位辯護人堅定抗辯,請求法院按照證據、公平審理,柯文哲何來犯罪嫌疑? 何來串證嫌疑? 何來逃亡嫌疑? 檢方在無證據下一再要求羈押,難道還要由法院代行檢察官職權,幫忙鞏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

三位律師發言重點整理如下:

經過好幾位證人的交叉詰問,幾乎所有公務員都口徑一致堅稱,#京華城案「程序合法,實體內容由都委會決議」,依最高行政法院向來的見解,對於像都委會這樣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就應承認行政機關所為之決定,而 #應尊重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所為之判斷餘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既然程序合法,都委會的決議也沒有違背法令,柯文哲為何被羈押到今天,且已經羈押禁見長達11個月,我們不禁要問:本案被告柯文哲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本案有三個重要證人,一位 #邵琇珮,一位 #朱亞虎,經過交叉詰問,朱亞虎的證詞,被證明幾乎都是「臆測、揣測」,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的個人意見或推測,並不得做為證據,就連210萬的政治獻金,朱亞虎明明多次表達那並不是行賄,卻被檢察官不斷誘導證人,把朱亞虎導向承認犯罪,檢察官這種不正訊問,使朱亞虎證述因為受到嚴重壓迫,已失去證據能力。

第二位證人邵琇珮更證明了內政部早在99年的解釋函:「都市計畫可以給予容獎」,也就是透過都市計畫的法定程序,就是將公展、審議、公告、將獎勵項目納入計畫書,做為獎勵容積的依據,沒有適法性的問題,「審議程序絕對合法」。既然職掌相關業務的公務員都一致堅稱過程及審議合法,而且柯文哲根本沒有過問此案,又何來犯罪嫌疑!?

第三位重要的證人是 #彭振聲 前副市長,但彭振聲早在去年偵查一開始的九月三日就已經認罪,其除了九月四日曾企圖翻供之外,基本不離九月三日、四日的內容,偵訊過程卻一再重覆。

目前閱卷可得的,至少二十四次以上偵訊,檢察官明知彭有低血鈉症,#仍是經常問到深夜還不放過,其他還有我們看不到、沒有檢送法院的筆錄,但如果檢察官連這樣的偵查作為下,證據都不能鞏固,我們要問,我們要同情檢察官還是同情被告?

彭認罪後,本以為檢方去年十月就不會再延押他,沒想到檢方一直覺得彭講得不夠多,仍繼續聲請延押,過程中還不斷地由某個特定檢察官 #反覆訊問彭及其配偶謝女士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的部分, #不斷地給彭施加壓力,一直到起訴後才同意給予彭交保,但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則故意留中不發、顯然是想要隨著審理的進度,伺機而動,要辦或不辦,權力是捏在檢方手裡。

#自由時報 日前更放話指出,彭振聲有傳訊北檢高層及法務部高層將保持認罪不再翻供,如果屬實,請問還有所謂串證、使本案陷於晦澀之虞嗎?

本案傾全北檢之力、傳喚數百人次、搜索數十次處所,檢察官甚至在審理中隨時以另案搜索沈、朱亞虎、陳俊源等人的作派施加壓力與證人,並於邵作證不如檢察官之意,就發出如 #補充理由(十八)狀表示將重新再審酌邵的求刑意見等,已經有這麼多重壓力施加在彭振聲身上,還需要由法院代行檢察官職權,幫忙鞏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嗎?

維持公平法院審判是法院的職責,本案被告自偵查起羈押迄今已近一年,目前可得計算之卷證二百七十餘宗,陸續增加中,北檢黑金組八名檢察官加上背後之檢察事務官專組數十人、廉政署廉政官數十人,加上目前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專組,投入之人力歷年罕見,傳喚偵訊也達數百人次,無論有關無關均一律進行偵訊,過程對被告及證人之壓力可見一般。

柯文哲被羈押在北所,辯護人每次律見只能攜帶部份書面資料進去與被告討論,被告無法就全部卷證一一瀏覽,亦無法進一步徵詢與尋求對自己有利之證據,完全無法有合理的 #自我防禦權,檢方則是充分利用羈押被告的優勢,有違公平法院之嫌。也許本案在一開始起訴之初,因為卷證併送,使鈞院可能較為傾向採信檢察官所述,認為被告有犯嫌重大,但歷經近七個月來的準備程序及交互詰問,鈞院對於犯嫌是否重大,鈞院是否應重新思考、評估?相信經過這麼多位由檢察官聲請傳喚之敵性證人的交互詰問,已經可以看出偵訊筆錄多所缺漏,甚至有不正訊問、威迫被告或證人之嫌,已不足為據。

更重要的是,自交互詰問迄今,並未見任何證人證稱有被何人教唆其等為如何證述之情節,何來所謂的有串、滅證之虞?

歷來實務見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或證人串滅證」的「#事實」, #不能只是單純出於懷疑,而是要有具體事證;即使是第3款規定的「相當理由」,指重罪羈押之發動,被告如何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於判斷具體個案之情況,應有「合理之依據」,不得出於揣測(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1號刑事裁定參照)。

但檢方除了歷次聲押及延押所指柯文哲教唆、指示 #許芷瑜 出境之外,究竟還有什麼「事實」及「相當理由」認定柯文哲有逃亡、與共犯或證人串、滅證?本案主要證人朱亞虎、邵琇珮、劉秀玲等人都已經交互詰問完畢,又有何證人可串?

反之,有事實足認檢方在偵訊過程中以暗示、威脅朱亞虎等人如果不配合、不認罪就會被聲押,是 #台北地檢署 的檢察官。

反之,有事實足認檢方明知朱亞虎在109年4月1日傳簡訊及匯款七人名單給李文宗、蔡壁如及張哲揚等三人,卻仍在起訴書捏造證據、誘騙李文宗的,也是檢察官。

檢方有這麼多不正偵訊及捏造犯罪事實的情節,為什麼今天被關押在看守所的卻是柯文哲!?難道要被羈押的被告認罪或放棄對質詰問權才能獲得交保,而否認犯罪的被告就要繼續羈押?如果真是這樣,就根本架空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要件審查的規定, #無罪推定 原則已徹底蕩然無存。

#羈押 是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的最嚴重強制處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歷來都在在揭示,羈押必須考量最後手段性,並符合比例原則。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很不幸的有人重病、有人痛失至親,我們三位辯護人都同樣感到難過及遺憾,也都能理解並同理審判長及合議庭所承擔的責任及壓力,你們辛苦了。羈押已經進入第11個月,柯文哲其間歷經父喪、自身的病痛,現在最讓他掛心的是母親及太太,柯媽媽已經88歲高齡,除了之前有因腰椎滑脫到台大醫院進行急診,現在還明顯有退化及失智的情況,身心狀況每況愈下,這讓為人子的柯文哲時刻掛念、非常憂心。

柯文哲在父親臨終前,因為被羈押不能隨侍在側照料、陪伴,是他一生最大的痛,而現在母親的狀況更讓他焦慮不安,難以再承受,懇請庭上考量本案被告確實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請求給予具保停押或其他替代羈押的處分,除了能確保本案後續程序的進行,也能讓他陪伴太太並照顧老母親,以盡為人子的孝道。

最後,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明顯有誤,而使相關被告蒙受冤抑而羈押迄今。為此,辯護人懇請庭上明察,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並貫徹大法官會議解釋歷來揭示羈押是最後手段性之意旨,考量被告犯罪嫌疑甚低,既沒有串、滅證等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羈押原因,亦無羈押必要,#請求給予交保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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