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傳加國通報我遠洋漁船非法獵捕海豚 船長40萬交保
屏東地檢署繼日前偵辦遠洋漁船吳姓船長涉嫌獵殺海豚當作魚餌來捕捉鯊魚、起訴吳姓船長之後,再接獲我漁業署和「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通報指稱,另一艘遠洋漁船也以相同手法獵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肢解後作為魚餌,用來誘捕鯊魚;檢察官訊問後諭知田姓船長4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溫蘭魁報導)
屏東地檢署指出,屏檢接獲我漁業署以及「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通報後,立即指派多名檢察官,與海委會、海巡署以及高屏警方展開偵辦,掌握相關事證後,7月9日持搜索票,拘提某遠洋漁船上的6名印尼籍漁工,隨後又持法院搜索票,搜索田姓船長東港鎮的住處,期間碰到颱風豪大雨以及卸載漁貨等因素,直到11日才搜索完畢。
屏檢調查,田姓船長去年(113年)6月,駕駛遠洋漁船前往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涉嫌指示船上的印尼漁工使用魚叉和魚鉤,魚鉤尾端還接連電線,獵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隨即將海豚宰殺、支解成掌心大小的肉塊,作為延繩釣的魚餌,藉由海豚肉塊的血腥味和鯊魚嗅覺靈敏的特性,吸引鯊魚上鉤,提高鯊魚的捕獲量,只不過,這次獵捕到鯊魚的數量還要釐清。
檢察官複訊田姓船長和6名印尼籍漁工後,認為田姓船長和6名漁工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諭知6名印尼籍漁工限制出境出海,田姓船長4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