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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弟媳賣掉聘禮黃金挨告!大伯稱「充場面」僅借用 法官認這一點判他敗訴

鏡報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 鏡報 林建鋒
盧男聲稱30多年前在銀樓購買黃金放在媽媽那裡,弟弟迎娶越南媳婦時,才發現黃金被拿來當聘禮使用。示意圖/資料照片

彰化盧姓男子主張,弟弟2020年迎娶越南籍妻子時,擅自將他價值80萬元、重約6兩的黃金首飾當作聘禮送出,事後弟媳更在越南變賣,憤而提告求償80萬元。地院審理認為,盧男僅提出30多年前的銀樓保單,無法證明爭議黃金仍屬其所有,加上他明知黃金被當聘禮送出後,長達5年未積極追討,說法與常情不符,最終認定舉證不足,判決求償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盧男主張自己在1991年間購買黃金作為結婚用途,婚後一直放在母親處保管。直到弟弟於2020年迎娶越南籍阮女時,才發現黃金被拿來當聘禮使用。盧男表示,弟弟當時曾承認黃金只是暫借,婚禮結束就會歸還,但後來不但未返還,阮女甚至在2024年間將黃金於越南出售。

對此,阮女則否認侵占黃金,並主張依照丈夫生前說法,這批黃金原本就是婆婆購買給兒子結婚使用的聘禮,婚禮時已正式贈與自己,因此所有權早已移轉。此外,盧男提出的銀樓保單,僅能證明曾經購買過金飾,並不能證明目前爭議的黃金就是其個人所有。

知情5年不主張 法官認悖常情

法院審酌後指出,盧男的說法存在不少疑點。首先,如果黃金真的只是借給弟弟結婚時「充場面」,且弟弟也承認此事,為何婚禮結束後沒有立即要求返還?從2020年結婚到弟弟過世前長達5年多時間,盧男都未採取報警、提告等積極作為,與一般人保護自身財產權益的常情並不相符。

法官進一步表示,即使盧男提出30多年前的銀樓保單,也只能證明當年曾購買相關黃金,無法證明爭議金飾歷經多年後仍屬於其所有。由於黃金屬於高度流通的動產,可能多次轉手流通,不能僅憑保單就認定所有權歸屬。

告刑事也輸 越南媳沒事

此外,盧男先前曾向檢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但檢察官調查後,也認定證據不足,已對阮女作出不起訴處分。法院認為,盧男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是黃金所有人,因此請求阮女賠償80萬元損失並無理由,最終駁回盧男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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