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基隆市環保局資源回收車重創老婦 連兩次駕駛疏失判國賠近百萬
基隆市環保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王姓駕駛員,開車欲停路邊垃圾車後方準備收回收物時,連兩次操作不當,先是左腳踏空打滑使車輛頓挫往前,車頭撞擊一名八旬老婦,急欲下車察看之際,又未注意檔位並未正確打入倒車檔致車輛再次頓挫往前,車頭再次撞擊老婦導致骨折等重傷。法官認為環保局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過失,判國賠近百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王男為基隆市環保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駕駛員,民國113年2月8日上午6時55分許,駕駛回收車執行資源回收,欲路邊停車在環保局垃圾車後方,當時許姓八旬婦正站立在垃圾車後方倒垃圾。
判決說,王男應注意能注意穩妥腳踏離合器並入檔後,才能緩慢釋放離合器使車輛移動,卻疏未注意而左腳踏空打滑,致使車輛頓挫往前,車頭撞擊許婦,王見狀急欲下車察看,又未注意檔位並未正確打入倒車檔,致車輛再次頓挫往前,車頭再次撞擊許婦。
王男見狀再次確認檔位打入倒車檔,倒車停下後,下車察看,許婦兩次撞擊受有雙側骨盆骨折、右側髕骨骨折、脾臟撕裂傷、右側肋骨第9、10根骨折等傷害開刀治療。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王男有期徒刑4月。王婦在訴訟期間去年9月死亡。
許婦家屬向基隆市環保局提出國賠,認為王男應注意能注意穩妥腳踏離合器並入檔後,才得緩慢釋放離合器使車輛移動,顯有過失,提出醫療、看護、精神撫慰金等國賠293萬餘元。其中,她已八旬高齡而需進行重大手術、復健,其身體、精神當因疼痛、生活不便及擔憂復原狀況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基隆市環保局長馬仲豪代表律師指公務員執行職務上確有過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對請求賠償範圍及金額有爭執,認為部分支出無法證明和車禍有因果關係,撫慰金也過高。律師表達王男事故發生後積極處置,甚至多次利用非勤務時間前往探視、陪同回診、復健等關懷。
法官審理指出,依國賠法規定,原告主張隸屬環保局之公務員執行職務上有過失,不法侵害許婦身體權,環保局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許婦事故發生時已逾80歲高齡,身體機能與骨骼修復能力本較年輕人脆弱,所受傷害除須歷經手術開刀之皮肉痛楚外,術後長達半年之期間需專人看護,生理機能與生活品質驟降,精神上自承受極大之恐懼、煎熬與痛苦,精神撫慰金部分,應賠償80萬元。法官判決環保局共應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99萬3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