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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明審《公投法》擬縮短籌備期綁大選 中選會打臉:選務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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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7月15日12:55 • 發布於 07月15日12:41 • 上報快訊/胡玟惠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藍白《公投法》修法草案。示意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16日)將審查藍白《公投法》修法草案,除明定公投綁大選、公投票合併印製外,國民黨立委廖先翔更提案將公投成立後的舉行時程,從現行3至6個月縮短為1至6個月內,以確保年底順利公投綁大選。對此,中選會直言此舉將導致民眾討論時間不足,且投開票所設置、人員招募與印票等選務時程將面臨窒礙難行。

公投成立後舉行時程縮短為1至6個月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國民黨籍召集委員廖先翔,明天安排審查藍白陣營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提案內容包含明文規定公投案必須與全國性大選合併舉辦,並參照美國作法,規定所有公投項目應統一印製在同一張選票上。

其中,由國民黨立委廖先翔所提的《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中明訂,「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對此,中選會於提交的書面報告中說明,114年12月3日修正公布的《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原因在於考量現行公投的舉行若與全國性選舉脫鉤,會嚴重阻礙人民實踐直接民權。同時,由於第17條已明定主管機關必須在公投日90天前公告相關事項,因此當時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公投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若此期間適逢全國性選舉,則應合併在同日舉行。

中選會:未能給予合理作業時程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依照現行《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在公投日90天前就必須將公投案的主文、理由書及政府機關意見書等相關內容公告周知,目的是為了讓大眾能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探討,進而取得充分且不可或缺的資訊以進行理性思辨,幫助民眾落實直接民權並做出正確抉擇。

中選會認為,若是按照修正草案的規定,將公投举行時間改為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不僅無法確保公投案獲得充分討論,也未能給予辦理公投事務合理的作業時程。

中選會對此舉例,像是投開票所的規劃設置、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召募、公投票的印製工作、圈票處遮屏與紙票匭等物資的採購及製作等選務工作,籌備時程都將面臨嚴重短缺,實行上確實存在阻礙。(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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