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男童遭捏臀致瘀血、手臂挫傷 游泳教練判拘50日再賠5萬餘元
李姓男子在台南擔任國小林姓男童的游泳教練,卻在指導男童仰式過程,為提醒其踢水,揉捏男童臀部力道過大,以及不慎抓傷男童手臂成傷;家長無法接受提出刑事民告訴,李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確定,民事部分法院再判李要賠償5萬650元。可上訴。
林姓男童及其家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指出,李姓男子為男童的游泳課教練,去年7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泳池竟疏未注意教導兒童游泳時應注意力道,在教導男童仰式過程中,提醒其踢水時臀部要用力,以過大力道揉捏臀部,且在教學過程中不慎抓傷男童手臂。
李的行為導致男童受有兩側臀部多處挫傷瘀血、左前臂挫傷傷勢,男童因此支出醫療費650元;另外再請求林父開車帶男童前往就診,及為提出告訴、參與偵查、調解等程序等支出交通油費500元,林父在台北任職因參與相關程序須搭高鐵支出6705元及精神慰撫金8萬元。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指出,依據刑事判決,李姓教練涉過失傷害罪,已承認犯行,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無法達成調解,今年5月已判處拘役50日確定;林姓男童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李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法院指出,醫療費部分,李並無意見,應予准許;交通費部分,林父的支出,均非男童固有權受侵害而生直接侵害,而是其他與被害人有親屬或契約關係者受有財產上損害,屬間接侵害,非屬侵權行為所得請求範疇,此部分應予駁回。
至於精神慰撫金,林姓男童因受傷,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考量其為國小學生,李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游泳教練,斟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事件發生起因等,認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林姓男童總計可請求李賠償5萬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