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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打錯法官名字釀判決瑕疵遭撤 中院將請檢方上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0月12日09:11 • 發布於 2022年10月12日09:04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一件妨害性自主判決出現「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重大瑕疵,上訴至第三審被最高法院揪出;近期另一件公共危險判決則經台中高分院以同理由撤銷發回,台中地院表示,該案為書記官將陪席法官名字打錯,法官確實有參與審理、判決,將透過台中高分檢提起上訴。

台中地院2019年審理江姓男子性侵酒醉女,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2月,當時二審台中高分院未發現程序瑕疵,以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直至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現一審參與審理、判決法官不同,才接連撤銷發回地院;曝光後台中地院啟動自律委員會調查。

近期台中高分院撤銷台中地院一件縱火案判決,理由是台中地院今年4月14日早上9點30分審判時,依審判筆錄記載,是由審判長法官黃司熒、法官許慧珍及法官江健鋒參與審理,但5月12日判決正本上,所列的參與判決法官則是,審判長法官黃司熒、法官田雅心及法官江健鋒。

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並無更正審判筆錄,也查無判決書誤載的更正裁定,可認原審判決其中法官田雅心「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規定,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台中高分院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採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主義,訴訟應以公判庭為中心,審判法官原則上須在公判庭上直接聽取兩造當事人攻擊、防禦的言詞、舉止,以獲得心證。

其中,訴訟程序的瑕疵雖可藉由事後補正、追認及後續訴訟接續進行,而受治癒或視同治癒,但包括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因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公平法院原則,屬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不能透過上訴補正程序。

台中高分院審酌,由未經參與審理的法官參與判決,所踐行的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情形,顯有礙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侵害當事人審級利益,是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因此判處原判決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台中地院表示,該件審理、判決的陪席法官自始至終都是田雅心無誤,是因書記官忙中有錯,誤將陪席法官名字打成許慧珍,因原本由許陪席但她請病假才改成田,期間也有病假紀錄可佐,發現錯誤後也有請書記官做處分更正。

台中地院表示,經調查本次狀況和上一件截然不同,書記官繕打缺失已做適度處置,本件法官審理、判決上並無疏失,近期將會彙整相關資料,請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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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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