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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妻車內藏GPS抓外遇 丈夫確實偷吃、她卻被判3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嘉義田姓女子懷疑丈夫出軌,為蒐集侵害配偶權證據,找人在丈夫使用的汽車內偷偷裝設GPS追蹤器及密錄器,持續約1個月掌握行蹤、錄下車內談話,並將錄音拿到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使用。嘉義地院審理確認丈夫確有婚外情,但認為抓外遇不能成為違法監控的理由,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田女3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記載,田女懷疑丈夫高姓男子與鍾姓女子有婚外情,為取得相關證據,2023年3月間委託不知情人士,在高男使用的小客車內裝設GPS追蹤器及具有錄音功能的密錄器。

設備裝設約1個月,GPS可掌握汽車位置、移動方向及停留時間,密錄器則錄下車內談話。田女後來對高男、鍾女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並將錄音光碟提出作為證據;高男與鍾女收到訴訟資料、閱卷後,才知道車內曾遭錄音,之後提出刑事告訴。

田女坦承裝設GPS及密錄器,但否認犯罪,辯稱汽車登記在她名下,丈夫使用她的車,她想知道車輛在哪裡;辯方律師主張,高男疑有婚外情,田女是為維護配偶權及保全訴訟證據,並非無端窺探隱私。

法院認為,汽車雖登記田女名下,但長期由高男實際使用,密錄器錄的是車內談話,GPS及密錄器也裝在使用人不易察覺的位置。高男及車內乘客對行蹤、停留地點及車內談話仍有合理隱私期待,不能因汽車所有權屬於田女,就認為可以未經同意進行追蹤、錄音。

法院表示,夫妻雖有婚姻忠誠義務,但不代表其中一方必須接受另一方全面監控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也不能僅因懷疑外遇、需要蒐證,就任意窺視、竊聽配偶或相關人士;田女持續蒐集行蹤及談話約1個月,已逾越合理蒐證範圍。

高男與鍾女的婚外情另經民事判決認定,兩人須對田女負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刑事部分,法院考量田女是為蒐集婚外情證據,犯罪動機並非惡劣,竊錄內容也僅用於相關民事訴訟,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GPS、密錄器及竊錄資料等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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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妻抓外遇「真的抓到了」,車內藏GPS、密錄器反遭判刑。聯合報系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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