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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災防法》修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害

鏡報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 鏡報 李文馨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圖/李文馨攝)

為精進災害防救組織與量能,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明定由內政部及農業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同時也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內政部長劉世芳說,本次修法旨在打破過往各部會防救災業務散見於各個計畫,較缺乏具體執行力的困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劉世芳表示,為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的核心理念,本次修法特別汲取114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旨在打破過往各部會防救災業務散見於各個計畫,較缺乏具體執行力的困境。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由內政部及農業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確保權責明確;行政院原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

此外,條文也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並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及協作中心相關業務,落實推動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物資發放等工作。

內政部指出,《災害防救法》自89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11次修正,法制體制已具基礎,但面對極端氣候與複合型災害的嚴峻挑戰,包括113年花蓮大地震、114年丹娜絲颱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應變經驗,以及全球都面臨極端氣候挑戰,包括出現高溫、豪雨、大規模震災等災情,皆顯示災害防救需隨時與時俱進。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將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也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儘速完成修法,健全我國災害防救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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