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不接受仲裁法庭裁決 印巴河流問題上在爭什麼?
(德國之聲中文網)在世界銀行斡旋下,印巴曾在1960年達成《印度河水條約》,對流經兩國的六條河流的使用權進行分配管理。大致而言,印度獲得東部三條河流——拉維河、比阿斯河、薩特萊傑河的使用權,巴基斯坦則獲得西部三條河流——印度河、傑赫勒姆河、奇納布河的使用權。不過,印度也有權在西部的河流上建設水電項目。
該條約經受住了兩大擁核國家之間戰爭以及長期對立的考驗。然而,印控克什米爾地區發生血腥襲擊導致26人死亡後,印度宣布一系列外交和經濟措施,其中包括:2025年4月,印度宣布暫停執行《印度河水條約》。新德裡指責伊斯蘭堡對該襲擊提供了支持。巴基斯坦則予以駁斥。
巴基斯坦歡迎仲裁決定
數百萬巴基斯坦民眾依賴印度河、傑赫勒姆河、奇納布河獲得飲用水、灌溉用水以及日常所需。
印度暫停執行該條約後,巴基斯坦向海牙國際仲裁庭提起上訴。
本周一(8月31日),海牙國際仲裁庭裁定,1960年的《印度河水條約》仍然有效。
巴基斯坦表示歡迎,認為印度仍須遵守該條約。但印度外交部則聲稱,該“所謂的仲裁庭”是“非法組成的”。印度外交部表示:“該仲裁庭對於印度的主權決定而言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
專家:印度質疑爭議解決機制本身
倫敦國王學院高級研究員、巴基斯坦政治學者西蒂卡(Ayesha Siddiqa)向DW表示,如果印度拒絕接受,那麼仲裁決定可能很難落實,“因為仲裁庭並沒有強制執行力”。
但她表示,裁決的確賦予了巴基斯坦道德上的優勢。
多年來,印巴對於如何詮釋該條約,特別是印度在西部三條河流上修建水電項目的問題上,一直存在分歧。
新德裡Manohar Parrikar國防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辛哈(Uttam Kumar Sinha)表示,如今,印度不單對條約的詮釋提出異議,而且“對條約的爭議解決機制本身”也提出異議。
實際影響有限?
實際的影響也取決於,印度對於西部河流上基礎設施采取的具體舉措。
智庫Mantraya創立者德蘇薩(Shanthie Mariet D'Souza)表示:“要有效阻止或顯著改變印度河、傑赫勒姆河、奇納布河的水流,需要有大型基礎設施如水壩、運河或大型蓄水系統,這樣的基礎設施目前是不存在的。”此外,地理和技術上的限制也制約了印度攔截這些河流的能力。
辛哈也持類似觀點。“印度無法簡單地‘攔住’西部的河流。”
大型蓄水及分流項目耗時數年乃至數十年,需要大量的投資,並要在喜馬拉雅山區進行困難的施工,同時還要符合環境要求,並獲得國內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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