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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3人就算聚眾 鬥毆將依現行犯逮捕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3月11日07:07 • 發布於 2019年03月11日04:05

街頭聚眾鬥毆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修法,刑事局提出修法建議,放寬刑法妨害秩序「公然聚眾」的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超過3人就算聚眾,員警兩次命令解散不從,可依現行犯逮捕。法務部表示,修法前後架構相同,只是在定義上更明確,讓警方有參考的標準。

員警將人壓制,聚眾鬥毆事件頻傳,治安亮起紅燈,就連行政院長蘇貞昌都下令,再有類似事件就撤換局長。刑事局提出修法建議,為了讓警方執法有所依據,對於公然聚眾標準將從寬定義,只要超過三人就算聚眾,員警兩次命令解散不從,可依現行犯逮捕。

刑事局表示,現行法規已經不合時宜,尤其現在聚眾都是在通訊軟體上發訊息揪人,未來法規,就連轉傳的人也都有份,對此法務部針對修法放寬認定標準,已和內政部、警政署開會討論,針對「聚眾不解散」、「聚眾鬥毆」,在刑度、構成要件上給予建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我們組織犯罪條例有立法意,以3人以上,雖然未必這種聚眾,不一定是到組織犯罪的地步,所以3人以上的話,在實務面也許比較可以解釋到,所謂的聚眾的眾到什麼程度」。

《刑法》妨害秩序罪規定,公然聚眾,解散命令3次以上不從,助陣者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來聚眾定義明確後,執法有據,律師也肯定修法考量。律師劉韋廷就表示,「民眾大部分都覺得,你既然已經公然聚眾了,有可能隨時發生各種傷害的結果,過往我們法條只有寫聚眾,所以我們都是透過解釋,所謂聚眾就是3人以上,法務部只是讓規範更清楚,文字上面比較沒有模糊空間」。

現行聚眾鬥毆案件多以傷害罪論斷,傷害屬告訴乃論,被害人不提告,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修法過後能否有效執行,有待觀察。鬥毆零容忍,政府硬起來宣示執法決心,要把紅燈變綠燈。

(民視新聞/王皓宇、姚家鼎、葉純豪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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