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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病人營養需求 特定食品魚油原料上限放寬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0年12月28日03:48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8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的使用限制,放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滿足特殊病人營養需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午發布新聞稿,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管理魚油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今天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規範魚油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的相關規定,包括來源及每日食用量。

食藥署現行規定,僅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上午接受聯訪時表示,魚油原料的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過去是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才訂定每日限量為2公克以下,但有極少數的民眾,如癌症病人,以及因特定疾病無法進食或吸收能力差的患者,這樣的量,仍不足滿足其維持體力、營養支持所需。

食藥署經參考國際研究,若提高限量到5公克,對這一些有特殊需求者的營養支持比較有利,因此食藥署同意放寬。

廖家鼎說,大量攝取魚油可能自發性出血的風險,但歐洲食品安全局研究顯示,5公克以下為安全劑量,而一般人單靠日常飲食及營養補充品要吃到危險劑量並不容易。

新制規定,特定疾病患者可能因為生理功能失調,導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加上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所以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

新規定正式施行之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張雅淨)1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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