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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君涉貪二審未到庭 助理翻供否認收賄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4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劉建邦台北15日電)民進黨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10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陳怡君未到庭,助理張惠霖翻供不認收賄,表示為了交保才說不實的話。

陳怡君接受電話訪問表示,因台北市議會今天開議,且有依程序向法院請假。

張惠霖庭上表示,針對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洗錢部分,她認罪並強調詐領的錢並沒有私用,作為公用,錢用於私聘助理及工讀生。

另針對向建商收賄部分,張惠霖一改一審認罪態度,她表示否認犯罪,因為選民服務是她一直在做的事項,之前是為了可以交保,才講出不實、違心的話。

張惠霖的律師聲請調閱陳怡君、張惠霖及廠商高明義的偵訊筆錄光碟,並且聲請傳喚高明義及中山區服務主任楊蕙綺作證。

高明義及同案被告胡偉良庭上表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認罪並請求輕判,給予緩刑。

檢察官則表示,原審對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量刑過輕,因此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陳怡君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台北市議員,張惠霖則擔任公費助理、研究室主任,2人涉嫌於108年至114年間,虛報洪于涵、賀璽、張家蓉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助理薪資及慰勞金等,共計新台幣384萬8568元。

判決指出,陳怡君、張惠霖另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每月向建商收受3萬9000餘元,共計70萬5894元賄款,並協助向北市府相關機關關說,加速建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及道路開挖許可等行政程序。

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陳怡君應執行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應執行5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另犯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

行賄的高明義、胡偉良分別判刑6月、1年;洪于涵、賀璽、張家蓉判刑1年10月至2年,均宣告緩刑2年。全案上訴後由高院審理。(編輯:蕭博文)1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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